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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启动全新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

2015-08-07

中国水运 2015年7期
关键词:基金船舶机制

近日,中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在京成立,交通运输部副部长何建中担任该委员会主任。该委员会的成立,标志着我国正式启动全新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

该机制一方面在以往船东强制投保的“油污损害责任险”之外,建立起由货主摊款的油污损害赔偿基金,通过风险共担,为确保船舶污染清除单位、油污受害人获得充分补偿、赔偿设立“双保险”;另一方面,在国际油污基金模式确立的对油轮所载原油污染进行赔偿的基础上,进一步把赔偿范围延伸到包括船舶溢油等在内的所有海上船舶造成的油污损害。

近年来,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石油需求量持续增长,作为进口主渠道,海上石油运输量大幅增加。数据显示,2014年我国的石油运输进港量达3.746亿吨。与此同时,航道通航密度增加,油轮尺度增大,使船舶发生水上溢油污染事故的风险不断攀升。1973年至2014年,我国沿海共发生船舶溢油事故3200起,总溢油量约42936吨,其中溢油量50吨以上的重大溢油事故91起。

为了解决“污染者付费”背后的尴尬,国际上建立了由油轮船东强制险为第一层保障,石油货主摊款的油污基金赔偿为第二层保障的赔偿机制,确保污染受害人(包括污染清除单位、海产品养殖户、旅游业经营者等)得到足够赔偿的通行做法。

此次,我国启动实施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它一方面按照国际惯例引入货主共担风险,另一方面扩大了理赔范围,在油轮载油之外,向所有符合条件的、海上船舶造成的油污损害提供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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