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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小病大养”,公司该如何应对

2015-08-06

人力资源 2015年7期
关键词:医疗期认定书小病

公司有一名员工,因为在其部门工作不是很顺心,前后请了几次事假。经过多次沟通,该员工正常返岗工作。2015年5月中旬,该员工开摩托车下班回家途中与一小轿车发生擦碰,导致左肾挫伤。擦碰事件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据了解,此事故系员工闯红灯所致。事发后,员工就以“左肾挫伤需中药调理”为由请了三个月的病假。

请问:对该员工的劳动关系,公司如何处理为佳?现在有不少员工开始以感冒、头疼等为由效仿该员工请假,对于此类“小病大养”的情况,公司该如何应对?

首先,针对左肾挫伤的这名员工,由于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且结合公司了解到的情况,员工在事故中是存在过错的,所以该员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可能性不是很大。但基于稳妥考虑,建议工伤认定应及时申请,避免未及时申报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工伤未认定下来的,员工休病假的,就按照一般的病假处理。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此时员工享受一定的医疗期,在该期间内,公司并不能随意解除,不能依据“不胜任”等理由,进行单方解除。但若该员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之情形或者双方就解除达成一致协商的,则此时解除可行。如果员工提交了有效的病假证明,在家休养的,医疗期内要实现解除的,以劝退或协商为佳。至于医疗期外,如果员工不能来上班或者返岗后不能继续从事原工作的,经公司调岗后仍不能从事工作的,此时公司可单方解除。需要提醒一点,此时会涉及不少于六个月医疗补助金的支付,解除成本相对较高。

对于“小病大养”等情况的,则需要公司完善管理制度。例如严格请假制度,明确不合程序请假、虚假病假的处理方式等,从而降低或减少员工“小病大养”的概率。此外,就病假待遇的发放上,可严格按照法定最低标准执行,让员工意识到“泡病假”是有损于其自身利益的,这不失为防止员工“小病大养”的一种途径。但要杜绝这一现象,任重而道远,最好的办法还是要从公司的企业文化建设上入手,正确引导。 责编/刘忠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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