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电子证据的司法鉴定范围及完善
2015-06-30牟莹盈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1期
牟莹盈
摘要:电子证据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出现的一种证据。由于电子证据有着自身的特殊性,目前新刑诉法已单独将其列为一类新的证据形式。但目前法律对电子证据的合法性要求、形式均未有规定,而关于电子证据取证,除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有所涉及外,基本上“无法可依”,如何收集、检验、鉴定此类信息是检察机关在新形势新情况下所面临的新问题,因此加强电子证据司法鉴定工作是当务之急。
关键词:电子证据;鉴定范围;完善
一、电子证据的特征
“电子证据”具有丰富性。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电子证据”大量地、广泛地存在于日常生活中,在庞大的信息储量中寻求有用的证据无疑是大海捞针,因此,及时有效地收集与案件相关的数据信息,节约搜集证据的成本,是“电子证据”搜集的关键。
“电子证据”具有易损性。电子证据因为必须借助存储设备保存,因此极大的依赖于存储介质的安全性。故意、无意的删除、网络病毒攻击、以及存储介质的系统受到损伤等等,都能导致“电子证据”的灭失或者损伤。而灭失的“电子证据”,尽管现有技术可以恢复一部分或者全部,但是永久性的灭失却不能恢复。
“电子证据”具有易变更性。由于“电子证据”并非是实体证据,因而极易对其进行修改。若不能即使进行实体化保存,很容易被篡改、修饰,而且高技术的修饰型行为很难被察觉。因此,要及时将电子证据物化。
二……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