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入户盗窃的既遂与未遂
2015-06-30秦健琳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1期
秦健琳
摘要: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同时,法治意识培养,文化素养提高,使得人们对于被保障的权利,不在基于人身权、财产权等应被“至少保障”的权利,《刑法修正案(八)》应运而生,将入户盗窃的行为入罪,加大了对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的保护。但在司法实践中对如何认定犯罪的既遂与未遂的争议并未停止,本文从入户盗窃的立法背景、行为犯、犯罪构成等方面,论述入户盗窃的既遂与未遂。
关键词:入户盗窃;行为犯;犯罪构成;既遂与未遂
在我国各类刑事案件中,属盗窃罪最普遍,其中的入户盗窃又具有高发率,严重地扰乱了人们的正常生活秩序,《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264条盗窃罪的条文做了修改,即将“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正式将入户盗窃作为定罪入刑的标准之一,使得盗窃罪在罪状上表现为只要入户盗窃即便没有数额也构罪,也使得司法工作者对入户盗窃的未遂与既遂上产生不同的理解,入户盗窃到底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认识不同导致实践中同样的犯罪行为和情节,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款却不尽一致。本文将从入户盗窃的立法背景、行为犯、结果犯等方面,论述入户盗窃的既遂与未遂。
一、“入户盗窃”入刑的立法背景
随着人们对私有财产保护意识的加强,国家也越来越重视对公民住宅安宁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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