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的必要性
2015-06-30蔡子祥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1期
蔡子祥
摘要:2014年初我国新公司法进一步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减轻了投资者的负担,便利了公司的准入。然而,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是我们国家的首都应该淘汰的说法,所以对于修订的方便的同时,有人担心这会动摇公司的法律人格的资本基础,进而造成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更大威胁。本文将从多角度探讨取消最低注册资本的正确性和必要性,并在通过对比两大法系具有代表性的相关立法例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独特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对公司资本制度立法发展趋势进行探索。
关键词:最低注册资本;债权人利益;国内外资本制度对比;法律联动修改
2013年7月3日,国务院通过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而在之后国家工商总局印发的《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登记管理的规定》中均提出了取消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最低注册资本制度是我国公司是否应该被淘汰的说法,但在目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已名存实亡,立法者最初的预期不能达到目标。所以本次公司法的修改实属明智之举,我们认为这一制度的取消对我国的整体经济将带来积极正面的影响,同时也应该有机会建立和完善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其他社会信用体系,全面的问责机制,以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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