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证制度中证据的收集
2015-06-30葛振昌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1期
葛振昌
摘要:公证证据是司法者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条件,也是公证机构可以查明公证事项的主要依据,它的齐全和真实直接关系到公证的法律效力。公证实践中,有瑕疵情况下的公证往往也是有问题的,因此公证员的能力至关重要。本文从公证证据的基本概念着手,重点分析了公证制度中证据收集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公证制度;证据收集
一、公证证据的基本概念
关于公证证据的概念,目前尚没有确切的定义,有的学者认为公证证据就是能够证明与公证事项紧密相连的,证明待证事项是否真正存在的依据。还有的人认为公证证据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材料,能够有利的证明待证事实是否存在。但是公证证据的特点基本如下:
1.客观性
即公证证据应该具有客观存在的属性,客观性是证据的基本属性。
2.关联性
即公证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公证事项具有一定的联系。关联性是公证证据的本质。
3.合法性
即公证证据不论是当事人提供还是公证机关主动核实收集,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此外,合法性还包括公证证据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
4.主体的特定性
即只有经过公证机构的公证员收集、审查、采纳的证据才是公证证据。
二、公证证据的种类
现行《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公证机构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核实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以及证明材料:
(一)通过询问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核实。
(二)通过询问证人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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