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恩格斯的党风廉政建设问责逻辑及其启示
2015-04-16胡洪彬
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年6期
胡洪彬
(浙江旅游职业学院社科部,浙江杭州 311231;复旦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 200433)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狠抓作风惩治腐败,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取得了骄人成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落实各级党委和纪委“两个责任”的理念,并力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从而推进了党风廉政建设问责制的建构和实施。王岐山多次强调要强化党风廉政建设的问责力度,所谓“问责一个,警醒一片”[1]。作为当下我国政治生活领域的“新气象”,党风廉政建设中问责制的提出彰显了党中央对强化反腐廉政建设的信心和决心,但其未来能否实现常态化,则还需要学界、政界在理论和实践上的不断摸索和推进。事实上,马克思、恩格斯早在一百多年前就已涉及到有关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监督问责理念,马克思、恩格斯虽未直接阐述问责制,但其一些思想中却渗透了对无产阶级政党党风廉政建设问责的典型形式、现实动力、外在保障和根本目标等问题的初步剖析。积极总结和提炼马克思、恩格斯的相关思想,对于推进党风廉政建设问责制的科学建构和全面从严治党等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无产阶级政党党风廉政建设问责的典型形式
作为无产阶级革命的伟大导师,马克思、恩格斯生活的年代,资本主义正处于上升阶段,资产阶级控制了国家的政治经济命脉,无产阶级的权利和生活得不到任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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