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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家权力制约监督理论的发展逻辑

2015-04-16谷志军

西方国家权力制约监督理论的发展逻辑

谷 志 军

(深圳大学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所,深圳 518060)

[摘要]权力制约监督是西方政治思想史中的核心问题,从古希腊的先哲们到现当代的理论家们都在孜孜求索。通过对西方政治思想的梳理发现,西方国家权力制约监督理论的发展遵循着清晰的逻辑:古希腊、罗马时期形成的混合政体理论成为西方国家权力制约监督的理论基础,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形成的权力分立理论构成了西方国家权力制约监督的理论精髓,二者的结合形成了均衡政制理论实践并在此基础上最终发展出了为西方各国所普遍接受的制约平衡理论。分工、协调与制衡是西方国家权力制约监督的三大要义,三者的有效结合标志着权力制约监督理论的完善。

[关键词]政治分工;混合政体;权力分立;均衡政制;制约平衡

[中图分类号]D5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922(2015)06-0084-06

DOI[]10.13322/j.cnki.fjsk.2015.06.017

Abstract:Checks and balances are key issue in the history of western political thought, which made ongoing exploration from the sages of ancient Greece to the political theorists of contemporary era. Through the sort of western political thought we found that the development of checks and balances theory in western countries followed clear logic: the mixed government theory which formed in ancient Greece and Roman became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checks and balances in western countries, the separation of powers theory which formed in modern bourgeois revolution constituted the theoretical essence of checks and balances in western countries, and the combination of both theories formed the practice of balanced constitution theory and on this basis it eventually developed the theory of checks and balances that by western countries generally accepted. So to speak, division, coordination and restriction are three elements of checks and balances in western countries, and the effective integration of those elements marked the improvement of checks and balances theory.

[收稿日期]2015-07-09 2015-07-12

[作者简介]胡卫卫(1990-),男,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廉政建设和生态文明。 胡洪彬(1981-),男,副教授,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通讯作者*为。

Developmental logic of checks and balances theory in western countries

GU Zhi-jun

(ContemporaryChinesePoliticsResearchInstitute,ShenzhenUniversity,Shenzhen518060,China)

Key words: political division; mixed government; separation of powers; balanced constitution; checks and balances

权力是政治的核心,如何“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是政治发展的核心问题。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政治理论家们所作的全部努力就在于要保证权力行使受到制约监督,使权力不致摧毁其有意促进的社会价值。不过,基于对人性的思考和认识,孟德斯鸠就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1]阿克顿也曾断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2]为了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保障个人权利和自由以及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就需要对权力加以限制,由此,权力制约监督理论应运而生。然而,权力制约监督绝不是一套简单易识、清楚明了的理论,它代表的是政治思想中的一个领域,在这个领域内一直存在着认识上和话语上的混乱。更重要的是,作为权力制约监督理论精髓的分权学说始终没有独自为一个稳定且有效的政治制度提供足够的理论支撑,而是结合其他政治观点构成多种复合的理论为现代西方政治制度提供了理论基础。但是,不管权力制约监督理论如何混乱和复杂,却依然遵循着历史的轨迹发展,表现出政治思想的连续性。厘清西方国家权力制约监督理论的发展逻辑,对于认识西方的政治制度以及构建中国的权力制约监督体制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政治分工与混合政体理论的形成

在社会生活中,分工是从事一切社会活动达到预定目标的基本途径以及提高社会活动效率的基本手段,政治分工亦是如此。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政治分工思想最早由亚里士多德提出,他在对政体进行分类的基础上认为一切政体都有个三要素,即议事机能、行政机能和审判机能[3]。后期西方学者大多将这一论述与被奉为经典的立法、行政与司法三权分立联系起来。就此恩格斯曾明确指出,资产阶级理论家们“以其虔敬的心情把这种分权看作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事实上这种分权只不过是为了简化和监督国家机构而实行日常事务上的分工罢了”[4]。恩格斯的论断表明,分权的真正意义和基本前提就是分工,同时也暗示了使用分工概念的妥当性。在政治过程中,政治分工的需要和结果必然导致权力分化,权力制约问题正是在权力分化过程中产生的。而且,随着权力的多元化、社会化,权力种类不断增加、权力关系愈发复杂,使得权力制约问题尤为突出。也就是说,“权力制约问题是在权力分化的过程中提出来的,首先是由于有了不同类型的权力,然后才出现了一种权力对另一种权力的制约问题”[5]。因此,政治分工是权力制约的必要前提,权力制约是权力分化的必然结果。

在政治分工的基础上,西方国家权力制约监督理论的萌芽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罗马时期,从那里演化出了权力分化的思想,形成了混合政体理论,为权力制约监督理论的形成奠定了基础。恩格斯在谈到古希腊、罗马时曾给予了高度的评价:“没有希腊文化和罗马帝国所奠定的基础,也就没有现代欧洲。”[6]可以毫不夸张的说,西方几乎所有的思想和理论都可以在这里找到胚胎和萌芽,权力制约监督理论亦是如此。在古希腊城邦政治学说和古罗马法学政治学说中形成的混合政体理论的基础是政体的3种类型,即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当这3种因素混合在一起时,它们的互动将影响到国家的所有职能。

混合政体理论最早由亚里士多德提出,这一理论对西方政治思想的丰富和政治实践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亚里士多德的政治思想中,混合政体理论建立在其著名的政体划分思想之上。他从“人天生是政治的动物”这一前提出发,依据执掌治权者人数的多少、统治者是为了全体人民的公共利益还是为了统治者的私人利益这2个标准,将政体划分为君主政体与僭主政体、贵族政体与寡头政体、共和政体与平民政体[3]。然而,这6种政体都是理论上讨论的理想类型,实际的情况远比这种理想分类要复杂得多。当亚里士多德通过对古希腊100多个城邦政体类型进行比较分析时发现,理想的政体应该是混合政体,即寡头政体与平民政体的结合。这里所谓的混合,既非社会等级混合也非政治体制混合,而是权力在分化的基础上被分割到这2个阶级里形成相互制衡,使得每个阶级都无法为所欲为。为了建立这样的混合政体,亚里士多德提出了一系列方法:在“如何分配权力”问题上,提出了政体三要素说;在“谁来使用权力”问题上,提出了民主选举和任期制;在“如何使用权力”问题上,提出了法律制约和公民监督。

然而,亚里士多德并没有提出明确的权力制约监督理论,而只是散落在其著作的字里行间里。加之当时古希腊城邦所处的历史环境,使得议事机构职权强大、行政机构地位低下、司法机构更是形同虚设,三者之间并无任何实质意义上的相互制约关系。但是不管怎么说,亚里士多德的混合政体理论的提出为权力制约监督理论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其历史地位是毋庸置疑的。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无论古罗马、中世纪甚至近现代的政治思想家,任何人都无法绕过亚里士多德的思想遗产,更加无法超越亚里士多德的历史贡献。

波利比阿正是在继承和发展亚里士多德政治思想的基础上,通过考察研究古希腊城邦和古罗马共和国的历史和现实完善了混合政体理论。在政体分类方面,波利比阿也认为政体有6种基本形式,只不过用语上稍有差异。在波利比阿看来,由于单一政体只能体现一个统治权力的原则,因此任何单一政体都是不稳定的,克服这一弊端的最佳办法就是进行混合,这样才能在不同权力结构之间形成稳定、协调的关系。在他看来,混合政体才是最稳定、最持久的政体形式。波利比阿最为赞赏的混合政体是他所倾力描绘和分析的古罗马共和国,这种政体由人民大会、元老院、执政官组成。人民大会体现的是民主制因素,元老院体现的是贵族制因素,执政官体现的是君主制因素,三者之间的权力均衡分配,具有分权和相互制衡的作用。执政官提出法案,由人民大会通过,又需经元老院审查批准;执政官由元老院任命,元老院受到人民大会限制,人民大会又受执政官控制。三者虽然在形式上是混合在一起的,但在职能上却是相互分离的,这就使得任何一种权力都不能凌驾于另外两种权力之上而形成独裁。

虽然波利比阿直接继承了亚里士多德的混合政体思想,然而二者之间却有着本质的区别,亚里士多德的混合政体是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的混合,而波利比阿的混合政体则是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的混合。更重要的是,波利比阿强调基于职能分权的政治意义,认为分权是政治利益的外化和权力制约的有效方式,分权的真正目的是相互制约与平衡,从而将分权与制衡有机地结合起来。然而,波利比阿是以希腊式的分析框架来分析罗马的政治现实,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某些省略甚至偏见。但是不管怎么说,波里比阿的学说源于古罗马的政治现实,又对古罗马的政治实践以及后来西方各国尤其是英国的政体设计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古希腊、罗马文明孕育了西方国家权力制约监督理论的萌芽,先哲们关于权力制约监督的认识已经相当丰富,尤其重要的是形成了混合政体理论。混合政体理论基于这样一个假设:必须让社会中的不同阶级联合起来参与政府职能,以防止任何一个阶级可能将自身的意志强加于其他阶级,这样才能避免权力滥用、防止“寻租”腐败、保证所有人的利益都不被忽视。混合政体理论并不把特定的职能分派给特定的机构,而是主张每一项政府职能都应由不同的机构承担。应当说,这一理论是与其特定的历史环境相辅相成的,其中既有从社会实践中归纳上升为政治理性的内容,又有将先哲政治思想演绎付诸为政治实践的内容。古代思想家们有关混合政体的构想虽然与近代君主立宪制和民主共和制有相似之处,但是对于权力制约监督问题,主要谈到的是不同权力职能部门之间的相互牵制。维尔敏锐地发现了这一点,“古代政制理论家的主要关注是在社会各阶级之间获得一种平衡,并因此强调政府各机构反映的社区的不同利益应当在深思、管理和司法的职能行使上各自扮演一定角色。古希腊罗马的这种独具特色的理论因此是一种混合政体的理论,而不是权力分立的理论”[7]。明确提出把国家权力划分为不同部分并交由不同的个人或集团掌握以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这些却是西方近代思想家们在反专制、反封建斗争中的贡献。

二、权力分立与均衡政制理论的实践

混合政体理论在古希腊的民主政治、古罗马的共和政体以及西欧封建制的议会体制中得到了尝试和运用。然而在中世纪封建专制制度的统治下,混合政体理论却受到了压制,直到文艺复兴之后,思想家们才又重新拾起这块瑰宝。鉴于封建专制制度下君主大权独揽的种种弊病,他们以混合政体理论为基础,要求将君主限于执行法律,希望通过平衡政府的各个权力部门来制约专断权力的行使,从而构成了权力分立理论的起点。从古代混合政体理论向现代权力分立理论的转化过程中,“首先是坚持特定机构应限于行使特定职能,其次是出现了对独立的司法部门的承认,这些司法部门将拥有与君主、贵族院和平民院同等的地位”[7]。这两步的实现并非一蹴而就,而是经过了长时间的积累。在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形成的权力分立理论的基础是政府的3种职能,即制定法律、实施法律和解释法律。这3种职能分别由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承担。

明确的权力分立理论最早是由洛克在考察政府的目的及政府诸权力之间的相互关系时提出的。他从自然状态下人们拥有的各种权力中找到了立法权和执行权的渊源。前者的建立是在人们放弃从事他们认为有利于保存自身的一切事项的权力而让社会的法律来调整之际,后者的建立是在人们为创立一种强制实施这些法律的权力而放弃他们惩罚他人的权力之际。在这里,洛克并没有提出一个与立法权和执行权齐驱并驾且彼此分立的司法权,而是按照政府的内部责任和外部责任的不同性质划分了执行权。在洛克看来,“立法权是指享有权利来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以保障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8],立法权虽然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是神圣的和不可变更的权力,但其不是专断的和无限定的权力,因此他列举了立法权的四重界限。更为难得的是,他还强调立法权是由人民委托的,人民有权罢免或更换立法机关。按照洛克的说法,虽然立法机关没有必要经常存在,但是由其制定的法律却需要持续不断的执行,“因此就需要有一个经常存在的权力,负责执行被制定和继续有效的法律”[8]。只不过,执行权却从属于立法权,执行机关是“受立法机关的统属并对立法机关负责的,而且立法机关可以随意加以调动和更换”[8]。为了执行机关能够保持一定程度的独立性,使其与立法机关具有同等的地位,洛克认为必须交由握有执行权的人自由裁量权,只有这种自由裁量权所给予的灵活性才能使法律执行恰当。

在洛克的权力分立理论中,显然立法权是最高权力,执行权和对外权从属并受制于立法权,而立法权则受到人民的制约。执行权和对外权既有区别又不能分割,因为对外政策只能是对内政策的延续。因此,他主张执行权和对外权应交给国王或君主一人掌握。从这个意义上讲,他所说的三权实际上只有两权,按照洛克君主立宪制的构想,民选的国会掌握着立法权,国王则掌握有执行权、对外权以及其他诸多行动特权。洛克之所以得出立法权与执行权分立的结论,与当时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阶级力量对比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他的权力分立理论实质上是资产阶级对封建势力妥协的产物。最重要的是,洛克并没有单独划出司法权而是仍就归属于执行权,孟德斯鸠迈出了这一步。

孟德斯鸠通过对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产生的原因和结果的考察提出了完整的权力分立理论。这一理论与其权力腐败论紧密相连,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9]。在孟德斯鸠看来,每个国家的权力都可以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3种,不同的权力应该由不同政府机构来行使且相互之间的人员不应重合。他明确说道:“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3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9]因此,要保证政治自由、防止权力滥用,3种权力之间必须形成制约。孟德斯鸠认为,立法权应当由人民选举的代表来行使,而且应该由行政机关召集立法机关经常集会;行政权由于需当机立断、急速行动的特点应由一人掌握,同时行政机关有权制止立法机关的越权行为,但立法机关不应对等地有钳制行政机关的权力;司法权不应给予永久性的机构,“而应由选自人民阶层中的人员,在每年一定的时间内,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来行使”[9]。在这一设计中,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对行政首脑的违法行为享有弹劾权;行政机关决定立法机关开会或闭会时限并可以制止立法机关的越权行为及否决某些法律;司法机关对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和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享有监督权。

孟德斯鸠的开创性贡献在于,他将司法权独立出来作为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同等的职能,从而以一种公认的现代形式提出了政府职能的三重划分,并且他还提出政府有立法、行政和司法3个部门,因此从职能和机构两方面确立了立法、行政和司法的三位一体。这使得权力分立真正超越了两权分立,达到了完全意义上的三权分立。这一理论不仅成为法国资产阶级早期的政治纲领,更发展成为现代西方各国政体的组织原则。然而,孟德斯鸠虽然认为英格兰政体是权力分立的典范,但他并不是对英格兰政体的专门描述,更何况当时英格兰政体的实际情形与他描绘的图景也并不完全相符,在某种程度上,他描绘的只是一个理想型。现实情况是,在西方各国的政体实践当中,权力制约监督理论的发展变化显现出一幅混合政体理论与权力分立理论互动与混合的图景,由此产生了不同的模式,密切反应了西方国家权力制约监督的实践发展。

在分权学说产生的英国,由于资产阶级革命的结果是在资产阶级新贵族与封建势力妥协的基础上确立了政权,为了协调分别代表这两派的国会与国王之间的关系以达到一种均衡,就必须组织成一个混合政体理论与权力分立理论相混合的理论,维尔将其称为“均衡政制理论”[7]。均衡政制理论的确立反映了当时英国的现实需要,由不同人员组成的机构之间分享政府职能以及相应的权力分立是英国均衡政治体系的根本特点。然而,政府各组成部分之间相互依赖并不意味着它们不能也不应相互独立,事实上,这些部门的各自独立是它们相互依赖的先决条件。均衡政制理论是从混合政体理论中演化出来的,混合政体理论坚持这样一种信仰,即只有通过创建一个政府体系,在这个体系中社会的3个阶级相互平衡才能制约权力。混合政体理论转化成均衡政制理论需要有一个关键要素,以使得国王、贵族和平民在这种均衡政制中形成一个复杂的制衡体系而相互作用,权力分立理论满足了这一要求。权力分立理论声称各种政府职能可以通过恰当的限定在政府体系的各个组成部分之间进行划分,而平衡则是通过允许各个部门有权为了防止任何一个部门侵犯其他部门的职能而进行干预来实现的。因此,权力分立作为均衡政制理论中的关键因素,均衡必然要以分权为基础。对于当时大多数英国思想家来说,权力分立理论在本质上是他们所说的均衡政制的一个从属方面,它对于维持政府3个部分的权力限制是必不可少的,但其重要性不如3个部门分享立法职能所维持的政府各权力的总体平衡。然而,随着孟德斯鸠思想的传播,权力分立理论逐渐上升到与混合政体理论同等的地位,均衡政制理论的缺陷和不足也逐渐暴露出来,随后长期为英国人所自诩的均衡政制理论受到了猛烈的批评。但是,均衡政制的基本原则却被继承了下来,并最终在北美大陆上实现了权力分立与均衡政制的有效结合。

三、制约平衡与权力制约监督理论的完善

权力分立理论的形成是同资产阶级兴起与资产阶级革命紧密相连的,如果说洛克的权力分立理论是对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总结的话,那么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则是反映了法国和美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的要求。权力分立理论由3个基本原则组成:职能划分、机构分立和人员分离。一旦实现了职能、机构和人员三者的分立,任何国家的分支在使用权力时都将受到其他2个分支的制约,因而权力的集中和权力的滥用就可以避免。这一理论为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理论支撑和强大动力,并为各国资产阶级所普遍接受和采用,成为当今资本主义世界政治制度的共同性质。可以说,权力分立理论已经成为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形成了一套成型的权力制约监督模式并且体现在其制度安排之中,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出现了均衡政制理论及实践。均衡政制理论的主要因素是立法权的分享和政府职能的划分,其中立法权由国王、贵族院和平民院所分享,是均衡政制理论的基石。这一理论支配了18世纪的英国并且对西方各国的政体设计产生了直接影响,美国在赢得独立之后,开国元勋和制宪者们吸收了均衡政制理论并将其与权力分立理论相结合,设计出了一套制约平衡的权力制约监督机制。在美国建国和制宪过程中形成的制约平衡理论的基础是国家权力的3种形式,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代表3种不同的职能并由不同的机构分掌,3种机构的地位是平等的,以在不同权力之间形成实质性的制约和平衡关系。

美国独立战争胜利之后,面对国内外复杂的局势,政治思想家们围绕国家制度和政体设计等问题进行了长时间的争论,以汉密尔顿为首的联邦党人极力主张建立联邦制和共和政体,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分权制衡原则。汉密尔顿指出,“野心必须用野心来对抗”[10],为了防止把某些权力集中于同一部门,就需要给予各部门抵制其他部门侵犯的必要手段,让每一种权力都参与其他2种权力的行使,从实质上形成相互制衡。在汉密尔顿看来,共和政体最根本的缺点就是人民代表所控制的议会或立法机关权势太重,“弥补这个不便的方法是把立法机关分为不同单位,并且用不同的选举方式和不同的行动原则使它们在共同作用的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共同依赖方面所容许的范围内彼此尽可能少发生联系”[10]。因此,在美国的宪法设计中将立法机关分成了2部分:一部分代表公民即众议院,一部分代表各州即参议院。汉密尔顿通过对美国总统与英国国王的比较认为,总统虽然拥有广泛的行政权力但这些重要的权力均受制于国会两院,主张应该加强总统的权力,把行政权集中赋予总统一人,因为“集权力于一人最有利于明智审慎,最足以取信于人民,最足以保障人民的权益”[10]。在一个分权的政府中,汉密尔顿认为司法部门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它对政治权力的危害最小,而且是分立的三权中最弱的一个。因为“司法部门既无强制、又无意志,而只有判断;而且为实施其判断亦需借助于行政部门的力量”[10]。故而,司法部门最易遭到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的干预和影响,所以必须加以保护,以增强其坚定性与独立性。

针对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极力扩大总统权力、强调集权的倾向,杰弗逊等民主派人士坚决反对过分中央集权,而是主张实行双向分权,使横向和纵向政府机构的权力均有一定的限度,这样才能相互制约、相互平衡。杰弗逊通过分析欧洲诸国的政治制度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各国政府的发展趋向是权力的自我膨胀,超出了人民的控制之外,结果势必产生腐化和暴政。这种情况如果出现在美国,独立战争的革命果实将化为乌有。在他看来,防止政府权力膨胀及产生腐化和暴政的可靠途径是依靠人民对政府进行监督,“只有人民才能保护我们,使我们能够防止一些弊害”[11]。杰弗逊赞同孟德斯鸠的主张,认为立法、行政、司法的权力,无论哪一方过大都会形成暴政,只有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并且相互牵制、相互平衡,才能防止暴政。在立法机构方面,杰弗逊也认为必须建立两院制,实行双重审议。不同于汉密尔顿的是,杰弗逊认为民主政体最大的危险恰恰来自行政机关,因此他反对总统连选连任,认为这样容易导致总统权力膨胀及个人独裁。同时杰弗逊还认为,为了防止权力膨胀及暴政的形成,除实行立法、行政、司法的横向分权制衡外,还应该实行中央和地方的纵向层层分权。因此,他建议实行层级分权的地方自治,中央政府掌管国防、对外关系和州际关系等事务,各州则掌管法律、公民权利、治安及一般涉及的事务,各市则掌管辖区内的地方性事务。纵向分权不仅便于人民对政府的监督,避免权力过分集中,而且可以避免形成臃肿庞大的官僚机构,减轻人民负担。

在美国政体实践中形成和发展的制约平衡理论吸取了古希腊、罗马的混合政体经验和洛克、孟德斯鸠的权力分立原则,但最重要的是在英国式均衡政制理论基础上实现了结合,反映了独立战争后美国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发展和政治稳定的客观诉求。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限制立法权、加强行政权和保护司法权的主张都是手段,其目的是形成分权制衡、防止权力滥用,以建立一个既相对集权又坚强有力的联邦政府,从而保持经济繁荣、实现政治稳定、促进社会发展。杰弗逊等民主派人士则提出了在立法、行政、司法横向分权的基础上实行中央和地方纵向分权,这种纵横交错式分权网络的双重保障既可以在三权分立的基础上进一步防止权力集中在一个人或少数人手中,防止暴政和权力滥用,又可以使每个人能够自由关心国家大事,保证人民参与政治和监督政府。美国联邦宪法体现了制约平衡理论的精髓,其当今政治设计也正是保留了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和杰弗逊等民主派人士留下的政治遗产。制约平衡理论的提出改变了均衡政制及混合政体中对阶级的强调,转而明确以立法、行政和司法3种权力的分立为基础,但是这3种权力并非截然分开,实际上是分权而不分家,既权力分立又三位一体,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合作,最终目的是追求一种“和谐”。正如朱光磊所说:“‘双重分权’学说在美国的出现,也标志着分权论的终结。”[12]自此之后,世界各国政治思想家除了在既定的理论框架内做一些细微的修补工作之外,均未能再给这一理论注入多少有价值的新东西。

四、结论与讨论

通过对西方政治思想的梳理发现,政治分工是权力制约监督的前提,在此基础上古希腊、罗马时期形成了混合政体理论,混合政体理论在之后很长时间成为西方国家权力制约监督的基本原则;直到18世纪被西方奉为经典的权力分立理论所替代,随后权力分立理论便成为西方国家权力制约监督的主要理论,在西方各国政体实践当中,混合政体理论与权力分立理论的互动与协调形成了均衡政制理论及实践;均衡政制理论对西方各国的政体设计产生了直接影响,并最终在北美大陆上实现了权力分立理论与均衡政制理论的结合,形成了为西方各国所普遍接受的制约平衡理论。分工、协调与制衡是西方国家权力制约监督的三大要义,分别对应着不同阶段权力制约监督的主题,三者的有效结合标志着西方国家权力制约监督理论走向完善与成熟。本质上来说,西方国家权力制约监督的核心是立法、行政和司法三者之间在职能、机构和人员三方面的分立,但是分立只是手段,最终目的是通过三者之间的合作以形成制约与平衡的“和谐”。

在政治分工基础上形成的混合政体理论在古希腊、罗马的政治实践中获得了生存的土壤,并在之后很长一段时间成为西方国家权力制约监督的基本原则,直到18世纪被权力分立理论所替代,成为西方国家权力制约监督的主要理论。不过,有学者得出结论:“三权分立是一种过时的理论”[13],建议回到权力分立理论之前的混合政体理论中。这种非此即彼的说法虽然有些武断,但却阐述了这样一个事实,即单纯的混合政体理论或权力分立理论均不能实现有效的权力制约监督。唯一可靠的办法就是实现二者的结合,英国由此发展出了均衡政制的尝试。但是,这种寻求在资产阶级新贵族与封建势力之间相妥协的均衡注定不能长久生存下去,随着美国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思想家们经过激烈的争论最终形成了制约平衡理论。

然而,实际的政治运作与这一“完美的设计”却相去甚远,美国内战结束后表现得更加明显。威尔逊就认为,美国宪法所体现的制约平衡原则在实践中被藐视了,这种形式上制约平衡的制度设计实际上导致了一切权力在国会的集中和混合,美国宪法蜕变的结果就是建立了一个“国会政体”,在这一制度中,占支配地位的、起控制作用的力量是国会,它成为一切权力的中心和渊源[14]。因此,威尔逊希望通过政府职能在政府各个不同部分之间的合理配置来实现实质性的制约。在《行政学研究》一文中,威尔逊在关注政治与行政问题时对孟德斯鸠产生了怀疑,认为孟德斯鸠的权力分立方案在行政领域可能带来“模糊不清”的后果,因而主张政治与行政分离[15]。概括来说,19世纪后期以来,西方各国权力制约监督的特点就是“要求在立法部门和政府之间建立‘和谐’,这一要求伴随了一种新的‘分权’,政府的政治性部门与官僚制之间的分权”[7]。

西方国家根据权力制约监督理论所设计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之所以没有达到其最初设计者所设想的目的和预期的效果,一方面在于这一理论是从权力结构的要素出发,另一方面在于这一理论本质上是政治性宏观三分[16]。这种做法实际上无法接纳新的权力要素和包容新的权力形式,因而不具有周延性和普适性。相比之下,根据政府管理过程的决策、执行与监督环节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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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林小芳)

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18(6):97-101

Journal of Fujian Agriculture and Forestry University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10

YJC81002);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13JDJYLZ05)。

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18(6):90-96

Journal of Fujian Agriculture and Forestry University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金项目]浙江省哲社规划重点课题(15NDJC026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