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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垄断行为与反垄断对策探析

2015-03-31次仁央金

中国经贸导刊 2015年4期
关键词:国企

摘要:垄断行为主要发生在国有垄断企业,其表现形式有强制用户进行交易、强行向用户搭售商品和拒绝进行交易等。提出明确分工,互相协调,加强监管;及时坚决,公开透明,阳光执法和严格审查国企资本运作行为等应对措施。

关键词:反垄断 国企 市场支配力 滥用

我国居于垄断地位的企业多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国有企业,还有一部分依法实行专营的特殊企业。我国反垄断法虽然明确规定对这些企业的合理经营活动予以肯定,但与此同时也特别指出,垄断性企业不可利用其特有地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据此,分析国有垄断企业的垄断特征,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对妥善解决国企的垄断行为具有现实而紧迫的意义。

一、国有企业垄断行为特点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凡是经营者互相达成垄断协议,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故意限制竞争的行为均属于垄断行为,适用于反垄断法。

(一)强制用户进行交易

反垄断法规定,凡缺乏正当理由,规定或限制交易人只能选择其指定交易对象的行为,属于滥用支配力的行为,也被称为“强制交易”。强制交易一般多发生于自然垄断行业和领域,如公路、铁路、机场、水库等规模较大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工程。这类项目或工程往往为特定区域内政府授权的企业独家经营。在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用户为了承揽到工程,往往不得已听命于垄断经营者的安排,被迫和垄断者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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