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行政实施研究

2015-03-31周樨平

现代法学 2015年1期

摘要:我国正在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赋予行政机关实施一般条款的权力。一般条款以高度不确定的法律概念为其核心构成要件,如果授权执法者在适用过程中进行价值补充,执法者就因此获得一种立法性的裁量权。就我国现行执法体系而言,竞争执法机关行使该项权力存在法治层面的正当性隐忧,控制裁量权滥用的制度保障措施也有欠缺。提升执法人员的专业性,加强行政程序的公众参与,是满足裁量权正当性的基本要求;限定裁量权行使的最佳范围,进行自我控制的功能建构,实现司法审查的良性制约,是防止裁量权滥用的必要保障。以一般条款的实施为契机,我国竞争执法机关将完成从传统执法机关向现代管制机构的演进。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一般条款;行政裁量;竞争执法机关

中图分类号:DF414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5.01.16

一、引言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一般条款居于核心地位,其“支配整部法律,在法律规定的具体事实构成不敷适用的所有地方,都应适用该一般条款”。参见:RGZ79,321,327.转引自:邵建东.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36.一般条款的存在是为了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社会之特殊需要,使法律保持必要的弹性,便于法律适用者根据具体情况认定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弥补成文法规定的不足。

在维持成文法具有足够适应性的同时,一般条款也带来了巨大的自由裁量权。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一般……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