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利益的层次分析与国家在国际法上的行动选择
2015-03-31刘志云
现代法学 2015年1期
摘要:跟一切利益一样,国家利益具有鲜明的层次性。居于不同层次的国家利益,对于国家的重要性来说也就存在区别,这种区别必然影响国家利益与相关国际法律制度的关系。实际上,无论是国家利益的层次等级,还是国家利益的层次变动,乃至国家利益不同层次之间的复杂关系,都将影响国家在国际法上的态度与行动选择。无疑,对国家利益的层次分析,将是国家利益与国际法的关系研究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也是我们从单位层次观察国内系统如何“自下而上”或“从内至外”影响国际法的一个良好窗口。
关键词:国家利益;层次分析;国际法;单位层次
中图分类号:DF90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5.01.13
一、引言国家利益的层次研究一定是在理论研究达到一定深度后的产物。从时间上讲,对国家利益层次理论研究的繁荣,主要是冷战以后的事情。在冷战拉开帷幕后不久,古典现实主义者最先开展了对国家利益细致且精确化分析的工作,也是在这种分析的过程中,他们提出了国家利益层次划分的问题。例如,摩根索宣称,任何国家最根本的利益是“保护(它的)领土、政治制度和文化免受其他国家的侵犯”[1]。具体来讲,无论对于哪个国家,其国家利益的内涵都有两个共同性(great generalities):其一是在逻辑上所必需的利益,包括领土完整、政治制度的延续、文化的认同、国家的安全等,它们是国家之所以成为“国家”的核心利益或根本利益,是永久存在的利益;其二是由环境变化决定的利益,是国家依环境变化而不断更新内容的利益,可称为次要利益或可变利益[2]。……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