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事实预决效力
2015-03-31曹志勋
现代法学 2015年1期
摘要:《证据规定》第9条规定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具有预决效力,但是我国学者对此认识不同,从立法论上看也应当否定上述事实预决效力。事实预决效力的主张无法得到传统既判力理论的支持,为达到扩大既判力的目的,应当提起独立的中间确认之诉。比较法上虽然存在扩张既判力范围的理论主张,但是存在标准模糊、缺乏可预见性以及可能无谓浪费诉讼资源的弊端,也不适合我国现有的发展程度,应当澄清既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可能造成的误解。此外,预决效力不同于既判力的事实排除效,也不同于公文书的证明力规则。
关键词:事实预决效力;既判力;争点效;事实排除效;公文书证明力
中图分类号:DF72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5.01.12
一、引 言在我国,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被认为具有所谓预决效力,在后诉中应当对前诉裁判中确认的事实适用法律上的事实推定,即证明责任的转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第1款第4项和第2款),在司法实务中上述规则也已经得到了广泛应用。实务例见:张雅芬.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陕西裕沣置业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一分局、西安市雍华置业有限公司及陕西省轻工行业管理办公室返还垫付款纠纷上诉案[(2007)民一终字第54号][G]//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8年第4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206-22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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