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投资法体系的碎片化结构与性质
2015-03-31郑蕴徐崇利
现代法学 2015年1期
郑蕴 徐崇利
摘要: 国际法的碎片化是一种中性的体系结构,是国际法体系以及其内部子体系发展中的客观样态。其中,国际投资法体系正呈现出典型的碎片化结构,它是国际投资法扩张发展的客观结果,根源在于其混合的性质。不仅如此,碎片化虽然给国际投资法体系带来了结构性困难,但对促进此体系的发展以及更宏观的国际经济秩序协调具有独特优势。
关键词:国际法;国际投资法;碎片化
中图分类号:DF964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5.01.15
国际投资法体系是由国际投资保护条约交错重叠构成的复杂网络。截至2013年,这个复杂网络中存在3196个投资条约(包括2857个双边投资协议以及339个其他投资条约)[1],使得国际投资法体系产生包括适用范围空缺或重叠、投资保护标准不一致、条约解释模糊不清、仲裁裁决不可预见等困难。由于投资政策与贸易、金融、环境、人权、企业责任等领域的政策关联紧密,解决投资问题需要对各领域的政策与规则进行综合考量。 国际投资法体系从形式到内容都呈现出一种系统性的困难,而这种困难恰好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法碎片化现象的典型缩影。本文试图通过分析国际法碎片化现象的基本性状,探讨国际投资法体系碎片化的性质。
一、国际法碎片化结构的基本性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法体系内出现大量针对专门问题且内部联系紧密的国际法规则子体系。自1999年到2001年,时任国际法院院长Stephen M. Schwebel与Gilbert Guillaume连续三年在联合国大会上发言,关注国际裁判机构扩散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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