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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众筹法案》中集资门户法律制度的构建及其启示

2015-03-31刘明

现代法学 2015年1期

摘要:为促进股权众筹产业的发展,美国《众筹法案》创立了集资门户这一全新的众筹平台类型。相较于注册券商,集资门户的设立门槛较低,但其业务范围受到严格限制,只能从事基础性的信息和交易中介业务,禁止以任何方式参与或影响投融资双方的证券交易。我国股权众筹法律规范应借鉴集资门户这一制度设计,在平衡兼顾各方主体利益的基础上,对众筹平台的经营行为进行规范化管理,尽快结束目前我国众筹网站的无序经营状态。

关键词:股权众筹;集资门户;众筹平台;众筹法案;JOBS法案

中图分类号:DF438.7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5.01.14

引言在我国乃至全球范围内,小型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都普遍存在,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在贷款方面的风险厌恶倾向,使其难以成为小型企业的主要融资渠道,而公开发行证券的高额成本,也让小型企业只能望洋兴叹。然而近年来,股权众筹融资模式的出现,为该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条全新的思路[1]。据相关数据显示,2013年全球股权众筹融资总额已超过2亿美元,这一数额在2014年度更将有望超过10亿美元[2]。

在股权众筹的运作过程中,众筹平台(crowdfunding platforms)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中枢作用,其一方面为投融资双方提供高效、廉价的信息沟通平台,使其投融资需求得以获得匹配;另一方面,则通过一系列制度和技术措施,为证券交易的安全性提供基础性保障,大幅降低投融资双方之间的信赖成本,有助于交易效率的提高[3]。毫不夸张地说,众筹平台的运转状况直接决定着股权众筹产业的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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