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解释基本立场之检视
2015-03-31董邦俊
现代法学 2015年1期
摘要:刑法解释的立场指导着刑法解释的方向,是刑法解释的最基本问题。客观主义解释主张从“法的本意”来解释刑法,而主观主义立场主张从“立法者原意”来解释刑法。因此“法的本意”的来源、存在基础以及其解释效果是应当为各界所关注的。从认知规律看,立法者的立法过程和解释者的解释过程都离不开理性的认识,在质疑“立法者原意”理性的同时,也不能忽视解释者对于“法的本意”探讨的理性。从表意学角度出发,解读立法者的原意、立法者的表意和法律文本的文义之间的关系,立法者的原意是三者中核心和本质的部分,是表达的出发点和依据。在刑法解释过程中,解释对象和解释者之间的融合是解释的一种必然现象,但这绝不是解释的一种应然方法。从某种意义上讲,正是这种现象的存在才要采取一定的方法来制约。在摒弃“立法者原意”的情况下,客观主义解释的立场是主观化的,而主观主义解释的立场是客观化的。所以,在刑法解释中应该遵循主观主义解释立场。
关键词:刑法解释;立场;认知规律;表意学;诠释学
中图分类号:DF61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5.01.11
“刑事立法是将正义理念与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相对应,从而形成刑法规范;刑事司法是将现实发生的事实与刑法规范相对应,从而形成刑事判决。”[1]“刑法条文只能用文字来表达,而各国的某些文字难免具有多种含义,而且制定刑法的立法者不可能对未来将要发生的事做出准确的预见,法律条文的用语又必须具有一定的抽象概括性,这就决定了刑法的规定不可能绝对明确,而只能是相对明确,给适用法律的人留有一定的解释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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