挫折与修正:风险预防之下环境规制改革的进路选择
2015-03-31杜辉
现代法学 2015年1期
摘要:风险预防作为基础性原则正在主宰着法律体系的变革路向和精神维度,引导着环境规制从危险规制向风险规制转变。在环境规制实践中,风险预防存在纲领规定模式、规范裁量模式和制度规范模式三种适用类型。环境规制的格局正围绕着它们不断地调整、改进,但也在规制立法和规制实施层面呈现出阶段性挫折的一面。这种挫折的根源在于当前的环境风险规制采取了一种封闭式的技术规范进路。对此,应借助商谈式程序进路对其进行修正和补充,确立以“规制立法+规制决策+规制商谈”为主轴的环境风险规制新范式。在风险预防之下,这种双重复合进路对我国的环境规制改革实践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关键词:风险预防;环境规制;技术规范进路;商谈式程序进路
中图分类号:DF468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5.01.09
过去几十年间,风险预防原则毫无争议地在中国环境法的学理讨论中确立了它的灵魂地位,并被视为环境法体系发展的基础和引领环境规制改革的风向标。更有论者认为,环境法因该原则而“有别于传统秩序法”,“成为独立之法领域” [1]。在国内相关的讨论中,对此原则的反思性解读并不多见。在笔者的阅读范围内,比较深入讨论这个问题的中文文献有:胡斌.试论国际环境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J].环境保护,2002,(6):17-20;陈海嵩.风险预防原则理论与实践反思[J].北方法学,2010,(3):11-18.但这并不意味着已成共识的风险预防不存在知识论方面的缺陷,也不代表我们在应用该原则时具备方法论的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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