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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金融视野下企业公平融资权的法律构造研究

2015-03-31冯辉

现代法学 2015年1期

摘要:法律介入企业融资的正当性不在于难易,而在于公平。企业有权以各种正当、合法的方式融资,发展普惠金融要求确立公平融资权的立法理念并完善相应的法制建设。理念确立的关键是在公平、安全与效率等目标及原则间形成平衡,促进企业公平融资与银行信贷自主、政府金融监管之间的协调。法制建设的核心是对既有的金融体制做结构性调整,其中,商业性金融中的竞争性供给与贷款申诉机制、政策性金融的角色匡正、合作性金融的合理回归是当下促进企业公平融资权的迫切之需。

关键词:普惠金融;公平融资权;竞争性供给;贷款申诉;金融市场结构

中图分类号:DF438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5.01.08

一、问题及其意义《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于实践而言,与“企业融资难”从未淡出社会各界的视野一样,政府多年来持续、密集却屡屡受挫的制度供给在不断放大决策者压力的同时,也愈来愈引发广泛的质疑。毕竟,如果承认企业融资确实存在困境,且困境的克服不能总依赖政府在财政与货币政策上的人为宽松,那么相应的制度建设就必须有所突破。就问题的性质而言,企业融资问题的根本不在于难或易,因为难或易本身并不能成为可欲的标准。如果企业本身并不符合融资条件,融资难就是正常的市场选择,强行让融资变得容易反而会滋生更多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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