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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于继承与遗赠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2015-03-31刘耀东

现代法学 2015年1期

摘要:基于继承而发生的物权变动可划分为两个阶段,即遗产由被继承人移转至共同继承人共有的第一阶段,遗产由共同继承人共有至各共同继承人单独所有的第二阶段。前者与各国所采取的继承样态有关,而后者则与遗产分割的效力模式息息相关。遗赠能否与继承同样看待从而使遗赠之标的物于遗赠开始时即当然移转于受遗赠人,与各国所采取的遗赠制度之立法模式及物权变动模式息息相关。在我国现行立法采“区分遗嘱继承与遗赠”及“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之框架下,遗赠仅具有债权效力而不具有直接导致物权变动之物权效力。

关键词:遗赠;不动产物权变动;遗嘱继承;遗产分割

中图分类号:DF521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5.01.05

一、基于遗产继承之不动产物权变动遗产之继承因被继承人之死亡而开始,故继承人自继承开始时,即取得被继承人之遗产,无须继承人主张,更无须具备一定之方式,继承人是否知悉其事,亦非所问。因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民事权利能力即告终止,权利主体归于消灭,其生前享有的财产权利包括动产、不动产所有权在法律上也归于消灭。因此在因继承取得物权的情况下,如果仍然适用物权变动的一般原则,要求物权的取得自登记或交付时才能生效,因登记或交付通常需要一定的时间,势必导致,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不动产登记或动产交付前,遗产处于无主状态。所以,被继承人于继承开始之际原享有的不动产物权,则由继承人承受,而不受《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物权之变动须经登记始生效力规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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