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中的第三人侵权行为
2015-03-31郑志峰张力
现代法学 2015年1期
郑志峰++张力
摘要:第三人侵权行为是指,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全部原因,关联人与损害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但存在行为、客体或主体上关联的侵权行为。它本质上属于单独侵权行为的范畴。第三人侵权行为对应的侵权责任形态具有多样性,需区分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在过错责任(包括过错推定责任)中,第三人侵权行为通常对应的责任形态为第三人责任,即由第三人独自承担全部责任,关联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在无过错责任中,则正好相反,除非法律明确配置第三人责任,否则关联人需与第三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同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关联人在承担责任之后,通过向第三人追偿的方式来达到终极免责的效果。
关键词:第三人侵权行为;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第三人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
中图分类号:DF526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5.01.04
一、第三人侵权行为的概念缘起一直以来,我国侵权法理论和实践并无第三人侵权行为这一说法,这个概念首先是由杨立新教授提出来的。他通过对《侵权责任法》第28条的解释展开这一概念。《侵权责任法》第28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学界和实务界对此通常的解释是第三人原因或第三人过错造成的损害。如王利明教授认为,本条是对第三人原因造成损害的规定,第三人原因是指除原告和被告之外的第三人,造成了原告损害的发生或扩大,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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