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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与中国“无讼”法律传统

2015-03-31龙大轩

现代法学 2015年1期

摘要:道的价值理念认为,万事万物皆有阴阳两面,如大与小、强与弱、争与让、得与失等,唯有通过节欲自律的“无为”,方能消解灵肉之际、人人之际、天人之际的关系冲突,达致阴阳平衡的和谐秩序。受其影响,中华民族养成了谦和不争的民族性格。落实到法律生活中,则体现为人们不愿单纯运用诉讼来解决纠纷,进而逐渐形成“无讼”的法律实践传统,以维系良好的人际氛围,并展现“不争善胜”的人生智慧。在法律万能主义受到挑战的今天,“无讼”的精神价值对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必有所裨益。

关键词:道;节欲自律;谦和;争;无讼

中图分类号:DF082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5.01.02

有论者指出,法律不过是文化的一个方面,文化对其影响至深。美国法人类学者霍贝尔认为:“从人类学的观点看,法律仅仅是文化的一个方面。”(参见:E.Adasmsom Hobel.The Law of Primitive Men[M].New York:Aheneum,1968:4.)道家思想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典型代表,对古代中国人的法律生活影响既深且远。道的价值理念,在很大程度上,孕育并培植了中华民族谦和不争的民族性格。在这种心理性格的基础上,民众形成了无讼息诉的法文化传统。

一、“道”的价值理念“道”的原初含义是道路的意思,后引申为事物从起点达到终点所须经由的过程、步骤和所须遵循的规则、规律。老子在此基础上,对道作了系统的论证和理论提升,使之成为高妙的哲学概念。道家后世学者亦进行了多角度的论述,使道的含义更加丰富。归纳起来,道家人物对道的论述,主要是从以下三方面来展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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