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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法律硕士实践教学基地规范化建设探析

2015-03-19何潇

长春教育学院学报 2015年12期
关键词:法律建设教育

何 潇

何潇/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硕士(天津300387)。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从1996年设置之初,即与法律职业培养紧密相连,最新修订的指导性培养方案更是将法律职业素养和资质作为法律硕士教育的参照标准。[1]法律硕士教育应以培养合格的职业法律人资质和素养为目标,科学地设置课程,充分体现知识传授与职业能力养成相结合的原则。围绕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培养高素质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的目标,在传统学科知识传授方式的基础上,应注重多样化教学方式的探索,其中增设实践性培养环节毫无疑问是一次有益尝试。从开设实务型课程到真正走向法律职业部门进行实践学习,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旨在摆脱传统的“象牙塔”式教学模式,培养能够独立、有效地运用所掌握的专业理论知识与职业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

一、全日制法律硕士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学教育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律人才的质量决定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质量,由此必然给中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提出新的挑战。传统法学教育模式的弊病在于理论与实践的脱离,法律院校培养的学生走向社会之后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随着法学教育改革的稳步推进,中国法学教育的重心将侧重于高层次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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