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两国职业教育法的内容比较及启示
2015-02-13江军
天津市教科院学报 2015年4期
江 军
目前,国内关于中德两国职业教育法的比较研究,主要是从两国的法律体系、立法过程、发展轨迹等宏观层面进行分析,较少全面地从两国法律的具体内容比较研究。因此,本文试图从微观的视角对两国法律具体内容进行比较分析,以期找到一些启示,为我国现行《职业教育法》的修改提供相关参考与借鉴。
一、中德两国职业教育法的概况
本文是对中德两国职业教育法的内容进行比较分析。法律文本分别是德国2005年颁布的《联邦职业教育法》与我国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职教法》)。德国在2005年颁布的《联邦职业教育法》由1969年颁布的《联邦职业教育法》与1981年颁布的《联邦职业教育促进法》合并及修改而成。[1]该法分为总则、职业教育、职业教育组织、职业教育研究、规划与统计、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罚款规划、过渡条款和衔接条款七大部分,共105条条款。我国《职教法》自1996年9月1日实施以来,至今尚未修改。[2]它分为总则、职业教育体系、职业教育的实施、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附则五章,共40条条款。
二、中德两国职业教育法内容比较与分析
(一)职业教育目标
两国法律对于职业教育目标的表述存在明显的差异。我国《职教法》指出“职业教育的目标主要是职业知识的传授与职业技能的培养”。这样的定位没有凸显职业教育的特色。职业教育是培养专门的技术技能型人才,而法律条款中表述比较抽象笼统,没有明确可操作的标准,对具体的职业教育工作指导与规范效用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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