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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期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法治教育探讨

2015-02-13李墨

天津市教科院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矫正犯罪法治

李墨

转型期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法治教育探讨

李墨

社会转型期未成年人暴力犯罪在犯罪主体、手段、趋势上呈现出一定特点,其深层次的诱发因素与法治教育缺失密切相关。为此,应从立法、司法、社会帮教的制度设计以及法治教育等方面入手,有效规制未成年人暴力犯罪。

转型期;法治教育;未成年人暴力犯罪

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是指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通过暴力手段或暴力性质的手段,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并触犯我国刑事法律的行为。我国社会发展进入转型期以来,未成年人暴力犯罪形势日益严峻,必须有效运用司法途径与教育引导的共同合力,才能很好地破解未成年人暴力犯罪居高不下的社会难题。

一、转型期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呈现特点与成因分析

(一)呈现特点

社会转型期我国城镇化进程明显加快,大量未成年人口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增加了城市人口数量与规模的同时,对社会治安、公共秩序等领域带来了新的问题。在道德观念的转型与各种社会矛盾的双重刺激下,不良社会环境与失稳因素很容易造成未成年人行为的失范,进而导致他们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社会转型期未成年人暴力犯罪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犯罪手段成人化、暴力化。在趋势上,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和未成年人模仿能力的提高,未成年人暴力犯罪表现为有预谋、有策划,作案手法、过程以及对危害结果的处理熟练,暴力犯罪在手段、手法上出现了成人化趋势。在手段上,未成年人正处于青春期,年少气盛、血气方刚,对犯罪的性质和危害后果毫不在乎,胆大妄为、寻求刺激,犯罪手段表现出很大的危害性和残酷性。二是犯罪主体低学历、低龄化。未成年人犯罪主体中,大多数人文化程度低,无业人口和农村人口占比很高,同时,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人数增长较快,低龄化发展趋势明显。三是团伙化趋向明显。具体表现为团伙形式暴力犯罪更加突出,在所涉及的团伙形式犯罪中,有的临时组合,有的分工明确,人员一般是由同地域或同经历的未成年人组成。由于体力智力尚不成熟,未成年人往往结成团伙进行集体作案,可以增强其犯罪能力,提高作案成功率。或出于哥们义气、或出于好奇刺激,再加上一些成人犯罪团伙和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吸纳,造成未成年人以团伙形式实施犯罪的比重逐年增高。

(二)成因分析

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成因复杂,但归结起来,家庭、学校、社会的教育失衡失范构成了主要影响因素。

首先是家庭教育的缺失。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第一环境。通过调研发现因家庭原因导致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比重明显高于其他因素:(1)家庭功能不全。特别是在离异、单亲和重组家庭成长的农村留守儿童,由于家庭功能的不全或家庭矛盾凸出,他们中很大一部分无法得到完整的家庭教育,易产生未成年人心理行为偏差。(2)家教方式不良。诸如溺爱、粗暴、疏于管教、家庭暴力等不良家教方式,造成了未成年人健康人格的扭曲,是酿成犯罪后果的重要因素,正如著名的犯罪学家施耐德所说,一切暴力行为的“手段”都应从儿童教育中被永远取消。[1](3)家长行为失范。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位老师,家长的不检行为对未成年人起到了“榜样”作用,研究发现,看见父母打架的孩子,在自己的婚姻中也存在诉诸武力的倾向,[2]因此,部分文化程度较低的家长的暴力行为极易直接成为未成年人模仿的对象。

其次是学校教育的不足。农村未成年人大部分时间都应该在学校度过,但由于各种原因,大量未成年人受到的学校教育不足。(1)受教育时间较短。笔者在对某基层法院近三年审判工作的调研中发现,实施暴力犯罪的未成年人中农民和无业人员约占比85%(学生身份占比15%),这些本该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未成年人过早踏入社会,最容易偏离正常轨道,同时,这一时期的未成年人正处于青春期,是从不成熟至成熟的“第二反抗期”和较大转折期,[3]心智尚未发育成熟,是非辨别能力差,各种不良社会因素极易诱发他们走上犯罪道路。(2)学校教育方式不当。过于注重应试教育、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德育和法制教育等问题,造成未成年人法制道德观念淡薄,难以形成是非善恶的辨别能力。(3)学校管理不到位。一些学校校内管理松懈,较少关心学生的生活情况,对住校生生活管理上不够规范严格,一些学校特别是农村乡镇中小学周边治安环境不佳,社会闲散人员混迹于校园周边,吸纳发展未成年人组成团伙,导致校园帮派组织产生。

再次是社会法制教育的缺位。社会转型期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滋长,道德滑坡、风气恶化、黄赌毒等丑恶现象对未成年人带来的负面影响不可小视。(1)不良文化泛滥。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黄色、暴力等不健康信息的传播更为迅速便捷,部分媒体盲目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社会效应,对传播渲染暴力、血腥、杀戮的信息不审不删,缺乏法律规制,直接推向大众致使未成年人模仿。(2)社区环境不佳。城镇化催生了大量农村未成年人进城务工,但限于知识水平和专业技能,只能生活或工作在环境较差的社区,所接触的人员往往鱼龙混杂、流动性大,很容易使这些本身既没有较高文化素质又缺乏明辨是非能力的未成年人受到不良环境影响。(3)社会监管力度不够。虽然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不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网吧、游戏厅、歌厅等娱乐场所,但在一些农村乡镇和城乡结合部,未成年人仍然可以自由进出,以网吧为代表的娱乐场所往往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经常地点。

二、破解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法治教育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顶层设计——法治教育的立法完善与体制机制构建

1.加快完善未成年人法治教育的专门立法。确立专门的未成年人法治教育体系,立法工作是首要。宏观上,可采取分步立法思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依托司法实践,出台专门的、独立的未成年人法治教育法律法规。例如,可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层面,梳理整合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内容,统一不同部门法和规范性文件中涉未成年人法治教育、社区矫正、社会调查等具体条块的制度规定,形成专门体例的制度规定。微观上,进一步规范法庭教育、社区教育、犯罪记录封存等专门适用于未成年人的特殊程序,加大专门立法的保护力度。

2.建立健全未成年人法治教育机构与配套体系。一是以学校法治教育为基础,不断扩大社会法治教育、社区法治教育的领域范畴,形成有机协调的综合教育模式,全面提升未成年人法治教育的工作力度。二是增加物质保障和人员配备。没有投入就没有产出,要加大对基层农村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在经费、装备、员额等方面的投入力度,支持帮教组织和人员下乡、入村、入户参与延伸帮教、创新社会管理。三是加强公检法司等司法机关协同教育机制建设。组织定期集体学习研讨,强化教育、感化、挽救的执法理念,对未成年人案件实行专人专管、密切跟踪、惩教结合的办案原则,注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分案、起诉、审判、矫正等移送流转环节同步法治教育机制的制定和落实。

3.制定未成年人法治教育考核评价机制。坚持“教育为主线、预防为重点、保护为目标”的工作思路,根据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工作的特点完善业绩考核机制。一方面,加快制定考核项目,出台考评标准。围绕学校、社区、司法机关等各方面实际,科学制定考评标准和激励机制,完善考核指标;业务考核环节,出台专门的规范性文件设定工作标准,就各单位部门法治教育的内容与形式进行量化考评。另一方面,严格执行考评标准,形成常态化机制。参照考核项目,健全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工作台账,定期不定期实地检查,通过考评机制推动涉未成年人审判机制、心理干预机制等新制度的落实,扩大针对未成年人帮教矫正、法制宣传的广度以及普法教育的深度。

(二)齐抓共管———形成推动法治教育的强大合力

1.构建多维社区教育矫正机制。整合法律、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进一步规范适用程序、矫正方式、法律责任等内容,加快联动开展未成年人社区法治教育与矫正的制度构建;加强与村镇教育矫正机构的协调沟通,定期不定期回访、调研了解情况,根据教育矫正对象的实际表现和矫正效果,依法作出减刑、收监等相应的司法行为;针对“异地矫正”设立专项经费,加强教育矫正档案管理,实现“一人一档”、“无缝衔接”;与社会组织联动,联系公益组织,招募社区矫正志愿者,组成包括心理咨询、法律援助、司法救助、教育辅导、技能培训等专门人才在内的社区矫正队伍;协助社会组织广泛开展帮扶活动、筹措社会资金、拓宽矫正平台,做好个性化矫正、不公开矫正、兴趣矫正等创新形式的试行。

2.完善法治教育司法联动体系。创新“同城化”教育帮教机制。加大对外地户籍未成年人“同城化”司法保护,对在本地就学就业、亲属在本地或符合本地组织接收条件的未成年人,实施本地监护、本地帮教,切实解决因监管难度较大、帮教成本较高而造成对外籍未成年人非监禁刑适用率偏低问题,切实解决“同罪不同判”、“同判不同管”问题。创新“联合化”帮教机制。改变仅依靠一家司法机关主导帮教的现状,通过各政法机关联合出台规范性文件、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明确帮教主体和内容,规范衔接配合、措施尺度、档案管理等事项,做到羁押、庭审、判后各关口有专门机关主导,有专人负责,有专款保障。创新“多元化”帮教机制。搭建以企业、社区、学校为基地的多元帮教平台,引导未成年犯学技术、学知识、长见识,通过有偿劳动和义务劳动相结合,跟踪管理与定期回访相结合,解决其生活来源和思想教育问题。

3.提高法治教育心理矫治水平。各级学校、机关与组织团体应大力引入社会资源,视情况对参与暴力犯罪以及受到犯罪侵害的未成年人进行心理干预。为此,要着力于扩大心理干预的适用范围,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与公益心理咨询机构合作等办法,将心理矫治的适用对象覆盖至各类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未成年人,对因暴力犯罪拟被处以重刑的被告人,重点开展法治教育与心理干预;要着力于矫正过程中的心理疏导与法律知识讲解,注重对未成年人的隐私保护与人格尊重,将未成年人心理疏导矫正纳入社区矫正、社区教育的范畴,强化对因暴力犯罪被处以非监禁刑被告人的法律宣讲与心理矫治,建立暴力犯罪法律宣讲与心理矫正常态机制,通过参与判后回访、社区帮教、劳动矫治等方式,巩固、检查教育效果。

(三)重在预防——推动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工作向纵深发展

1.构建科学的公共法治教育模式。未成年人犯罪与毒品、环境污染问题并称为“世界三大公害”,必须通过公共法治教育模式的建立健全,为严防“公害”提供保障。一是保持对暴力犯罪“严打”的宣教震慑。司法机关要坚持罪刑一致原则,按照法律规定,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的严重暴力犯罪行为,保持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既要通过司法公开的各项途径,完成对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行为的公正处理,又要发挥“严惩”的震慑警示作用,教育更多未成年人远离暴力犯罪。二是健全对潜在违法行为“严禁”的宣教举措。各法治宣传教育职能部门可结合自身职能实际,对未成年人可能涉及的潜在违法行为作出具体梳理,制定相应的宣传教育措施,形成针对未成年人潜在违法行为的“严禁”清单,逐条推进落实,以此为着力点开展宣传劝导和教育预防,在潜在违法行为转化成犯罪行为之前作出防控。三是开展对犯罪易发领域的“严控”管教,加强对网吧、浴室、娱乐场所等未成年人犯罪高发地、易发地的监控管理,立足犯罪高发、易发地区实际,建立联动宣传管控机制和群防群控体系。加强与新闻媒体、文化机构特别是新型社交互动媒体的互联互通,对渲染色情、暴力、血腥的不良信息及时应对、快速处理,做到对未成年人普法宣教、正面引导的广覆盖。

2.规范法治教育工作制度。法治教育实施主体的选择应符合客观中立、科学合理、权威稳定原则,建立健全以司法行政机关为主导,工青妇、街道社区(村委会)和其他组织为辅助的法治教育工作者制度,从选任标准、业务培训、报告撰写、管理机制等方面统一作出规定,构建司法机关主动教育与法治教育工作者有机结合的双重法治教育机制。重点规范法治教育报告的形式与内容,形式上就报告写作要求、标准、格式、方法作出统一规定,内容上就未成年人特别是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反映说明,并以此为基础开展教育。

3.建立全方位的法律教育体系。一是立足家庭教育,提升家长法律素养。学校和社会组织要创新和延伸预防犯罪的工作职能,把未成年人的家长作为法律教育的目标对象,纳入到宣教体系之中,通过对家长职业情况、学历背景等信息的筛选分析,对涉及溺爱型家庭、失和离异家庭、打骂型家庭、放任型家庭这四种不良家庭环境的对象进行重点宣教,使家长认识到正确交流沟通的必要性,并通过自身的表率引导未成年人的行为规范。二是依托学校教育,完善科学的法律课程设置。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教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编排统一教材,纳入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落实学习课时;加强法律教育师资力量建设,立足教师队伍法律素养提高的同时,逐步引进法律专业毕业生承担法律教育授课任务;通过法制讲座、情境模式等形式创新,把法律素质纳入素质教育的内容。三是强化社会教育,普及预防犯罪的宣教机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宣教工作,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普及展开,实行综合治理。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城市居委会、农村村委会等各主体要做到共同参与、各负其责,构建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宣教机制。

[1][德]施奈德.犯罪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723.

[2][美]罗伊·F·鲍迈斯特尔.恶——在人类暴力与残酷之中[M].北京:东方出版社,1998:36.

[3]李玫瑾.犯罪心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166.

责任编辑:陈兴安

李墨,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博士生,主要从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研究(天津300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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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2277-(2015)04-00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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