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全面发展视域下的主体间性探微
2015-02-13廖彦富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3期
廖彦富
(吉首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湖南 吉首 416000)
社会实践是主体与客体、主体与主体相互作用的实践活动,现代社会是主体间性的概念在人类实践活动中的具体体现。对主体间性的深入研究,是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剖析实践活动中的主体与主体间关系,有助于了解社会发展中的真理,掌握社会发展的实践规律,促进社会和谐、互动、共赢的发展,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一、主体性相关的哲学含义
主体和客体、主体和主体的关系研究是主体间性研究的切入点。众所周知,哲学是世界观和方法论相统一的一门总学问,对社会实践中主体间性问题的研究,不可回避地要先对主体、客体、主体性有一个明确的哲学定义和了解。
主体与客体是一对相对应的基本哲学范畴,构成了认识和实践活动的一对基本矛盾。主体与客体的含义在学术界基本达成了共识。主体是指有主观能动性、思维能力,从事社会实践和认识活动的人。从最一般的社会结构来分,可以划分为个人主体、集团主体、社会主体、人类主体四种形式。客体是指进入主体对象性实践活动领域,同主体产生关系,或为主体活动所指向的事物,是主体对象活动的总和。客体是历史范畴,进入主体活动领域的客体是不断发展的,从最普通的形式来分,主要有自然、社会、精神三种类型的客体。[1]73-76主体性是指在人的认识、实践活动中,“运用自身本质力量,能动地作用于客体的特性,是人的自觉能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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