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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全面发展视域下的主体间性探微

2015-02-13廖彦富

关键词:客体哲学主体

廖彦富

(吉首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湖南 吉首 416000)

社会实践是主体与客体、主体与主体相互作用的实践活动,现代社会是主体间性的概念在人类实践活动中的具体体现。对主体间性的深入研究,是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剖析实践活动中的主体与主体间关系,有助于了解社会发展中的真理,掌握社会发展的实践规律,促进社会和谐、互动、共赢的发展,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一、主体性相关的哲学含义

主体和客体、主体和主体的关系研究是主体间性研究的切入点。众所周知,哲学是世界观和方法论相统一的一门总学问,对社会实践中主体间性问题的研究,不可回避地要先对主体、客体、主体性有一个明确的哲学定义和了解。

主体与客体是一对相对应的基本哲学范畴,构成了认识和实践活动的一对基本矛盾。主体与客体的含义在学术界基本达成了共识。主体是指有主观能动性、思维能力,从事社会实践和认识活动的人。从最一般的社会结构来分,可以划分为个人主体、集团主体、社会主体、人类主体四种形式。客体是指进入主体对象性实践活动领域,同主体产生关系,或为主体活动所指向的事物,是主体对象活动的总和。客体是历史范畴,进入主体活动领域的客体是不断发展的,从最普通的形式来分,主要有自然、社会、精神三种类型的客体。[1]73-76主体性是指在人的认识、实践活动中,“运用自身本质力量,能动地作用于客体的特性,是人的自觉能动性。具体指主观性、自主性和创造性。”[2]348“人的主体性是一个不断的历史生成过程,是一种创造性的、开放性的、不断完善的过程。”[3]9同时主体性本身受着社会历史的制约,在不同的时期主体性具有时代性特征。“客体性是指客体在主体的对象性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特性。具体指客观性、对象性和对主体的制约性。”[2]349

二、主体间性对主体性的扬弃

主体间性是对现代哲学以前的主体性哲学关于唯我性缺陷的扬弃,突破了主体对主体主导式的关系。随着手工业和农业的分离,人对物、人对人的依附关系逐渐减弱,凸显出了人的主体性,以“我思故我在”、“人为自然立法”为代表。但是,伴随着主体性观点的畸形发展,人以自我为中心,对“主体”以外的事物进行反规律的、随“主体”意愿的改造实践,逐渐凸显出了主体性的毫无顾忌的恶性发展。一个问题的暴露和发展,必然会随着其发展而发展出一种解决这个问题的答案,这个答案就是主体间性哲学。主体间性哲学是“现代西方哲学对主体性观念反思的结果,反映了哲学家们在解决人类所面临的新问题时所采取的新的观察视角。”[4]167现代哲学以来,许多哲学家的思想、理论都表达出主体间性哲学的思想。例如:胡塞尔的现象学;马丁·布伯的“我与你”;雅斯贝尔斯的自我的现象;维特根斯坦的语言哲学;海德格尔的生存主义;伽达默尔的对话和理解;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等等。

三大社会形态的理论内在地包含了主体性和主体间性的哲学理论,给我们主体间性指明了立场、方向。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认为人的社会形态的发展有三个阶段。“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第二个阶段为第三个阶段创造条件。因此,家长制的、古代的(以及封建的)状态随着商业、奢侈、货币、交换价值的发展而没落下去,现代社会则随着这些东西一道发展起来。”[5]104第一,在“人的依赖关系”阶段,人只有在群体的生活中才能生存下去,自己独立的实践满足不了人自身的生存,人的生存必须依赖于他人,依赖于群体,人的主体性被群体性所占据。第二,在“物的依赖关系”阶段,人的主体性得到空前发展,一直发展到今天,但人的主体性发展不完善,甚至异化,从属于货币,从属于物的主体性。第三,在“个人全面发展”阶段,是异化被扬弃的阶段,人的主体性的唯我性缺陷被扬弃,主体性被主体间性所扬弃,在这个阶段主体与主体、主体与社会、主体与自然和谐发展,实现了“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

三、主体间性的含义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人的依赖关系”阶段向“个人全面发展”阶段的过渡、转化阶段。从主体间性发展历程来看,是由主体性为主导的社会形态向主体间性为主导的社会形态的转变阶段,主体间性在现代得到确立,也将在当前得到发展和完善。张洪武认为“这个概念对于西方盛行的主体观所导致的人对自然的单纯征服和人类生存的危机是颠覆性的,它将外在于自我的他人及自然纳入主体性行列中,是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平等意识”。[6]55周家荣等认为“主体间性是主体之间的行为关系,是相互认知所产生的关系,这一点可以从主体性衰落的事实中得到明确的答案”。[7]111陈国庆认为“主体间性理论的产生与发展,走出了现代方法论意义上的个人主义和唯我论的陷阱,步入了以语言符号为中介、多元主体共存,在协商、对话中寻求共识的交往时代。”[4]168郭英等人认为:“(1)主体间性客观地存在于不同主体之间;(2)主体间性强调的是不同主体之间的协调与合作;(3)主体间性是对主体性的扬弃与超越,是主体性的合理的、适度的发挥与发展;(4)主体间性的交往与对话精神已发展至其他的关系领域”。[8]12张耀灿等人认为主体间性可以从三方面理解:一是主体间性是一种本体论。主体间的互相联系是客观的,主体间性形态在不同领域表征不同,如认知中的认同与理解,生产中的协作,道德中的关爱,生活中的互动。二是主体间性是一种关系。主体间性不是把自我看成个体,而是与其他主体的共在。三是主体间性是一种方法论。这种方法是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方法,对他人尊重、同情、设身处地、将心比心,互相交流、交往。[2]354

由上可以看出,学术界对于主体间性的含义界定有着一些共同之处,但是,由于主体间性贯穿于实践的始终,人的实践又涉及各个方面,这就不可避免地使得主体间性理论还需要发展和完善。总的来看,主体间性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含义:

(一)认识主体间性

认识依赖于实践并指导实践,实践是人类的生存方式,但是这种实践需要通过认识来学习、理解、掌握规律,以期使实践符合客观并产生更好的实践结果,主体不可能孤立、“单子式”地认识世界。首先,认识包括自然和社会的认识,对社会的认识内在地要求主体与主体间的对彼此关系的相互认识。其次,由于认识的无限性和局限性。“一个人的知识,不外直接经验的和间接经验的两部分。”[9]285认识就有了一个源与流的关系,单个主体不能穷尽一切实践去认识,这必然要求通过主体间的相互学习来达到,这也再次验证了“三人行,必有我师”的道理。

(二)实践主体间性

实践主体间性是主体间性最根本的表现。实践主体间性产生于人类的实践中,马克思认为,人类历史的第一个活动就是劳动实践,实践是人主体改造客体的活动,不仅体现主体性与客体性,也体现着主体间性,从有“人们”开始的那一刻便有了实践主体间性。人在实践中创造了“人”,创造了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没有实践就不可能有主体之间的关系,而且,这种实践主体性也必须在实践中才能够生存。因此,实践主体间性是理解主体间性的核心。

(三)价值主体间性

价值主体间性,指在当前所处历史社会条件下(特定主体间)主体对主体需要的意义关系。当他主体能够满足主体的需要时,这个他主体对主体就有价值,主体相互间都有价值关系便生成了价值主体间性。价值主体间性是不同于单纯的客体对主体的价值关系的,是对多主体而言的。主体与主体之间是为了满足价值才产生关系,在价值主体间性的关系中,重视实现主体互相间的利益、需要,才能使双方价值和谐与统一,同以往客体满足主体价值需求或满足单主体价值需求不同,这种主体间的价值只有在价值主体间性当中才能互相实现。

(四)时代主体间性

主体间性是一种社会历史关系,有了人类开始,主体间性就孕育而生。第一,主体间性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关系,并不是现代哲学时期才产生的,只是这种概念和含义在现代哲学才被人所感知、确定。第二,在“人的依赖关系”阶段和“物的依赖关系”阶段,主体间性也是客观存在的,主体与主体之间还是存在特定关系的,只是主体间性被群体性和主体性所占据和外化,主体间性外在表现不同而已。第三,众所周知,实践是具有社会历史性,而主体间性正是在主体实践中产生,主体间性受限于社会存在,所以主体间性在每个阶段、时期、过程都内在具有社会历史性。

四、主体间性的遵循路径

随着主体间性哲学理论的出世、完善、发展,主体间性思想已经在各个领域被深入研究,这从以下学者研究的文章中可以看出:徐承英《主体间性视域下的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大众化》、阮超群《论主体间性视野下党的群众路线》、杨春时《文学理论:从主体性到主体间性》、韩鹏云《主体间性视域中的行政关系理论维度》、朱志玲《主体间性视阈下的警民互动》、蔡英辉《府际治理的新理路——行政主体与主体间性的契合》、马黛丹《价值主体间性研究》、王梅《论城市社区治理中的主体间性》、王荔《主体间性视域下中国法律发展的主体性重塑》、王冬云《走向主体间性——和谐社会下人格发展的新向度》、周长美《主体间性视阈中的网络交往》。当然,主体间性也客观存在于人的实践中,但是,因社会历史的约束,这种客观存在的主体间性往往被主体性甚至群体性所占据和外化,这就需要在思维和实践上通过某种途径使得主体间性得以体现出来。主体间性的遵循路径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转变思维模式

思维是行动的先导,近代哲学以来,主体性哲学完善了人对主体和客体关系的认识,深化了主体对客体主观能动性、创造性作用的认识,在现实方面提高了认识、改造自然的能力,促进了社会发展,这些都使得主体性给人们留下了“根深蒂固”的记忆,直到主体间性哲学的发展,主体性的消极影响依然被其正面作用所覆盖。随着主体性哲学所带来的负面效果日益严重,现阶段到了转变思维模式,有必要正确认识区别主体间性和主体性的关系的时候了。一方面,正确认识主体间性对主体性的扬弃,主体间性是在主体性的基础上被理论界所认知,主体性中关于能动性、创造性及主体对客体关系的哲学理论应该得以继承发展。另一方面,树立互主体思维,人类社会是一个“共我世界”而非“单子式”,应取代一方主体对另一方主体主导式关系的思维,解构主体性哲学关于唯我性的缺陷。

(二)坚持以人为本

坚持以人为本,首先坚持人是在实践中的人、人在实践中的实践为前提。一是,实现人全面发展为目标,全面发展涉及人的各个方面的利益,包括医疗、教育、道德、生态、文化等,要从人的根本利益出发,不能为了发展而发展,过去几十年来为了发展以生态环境、道德下滑为代价,单一注重经济发展,而轻视人的全面发展。二是,“人”这个主体在不同的具体实践中有不同的含义,包括你我、你我他,我们你们、我他们等等,无论在什么样的实践中,都应该以“人”为本,一改过去那种“单子式”、唯我性的缺陷,要统筹兼顾主体与主体共同利益的发展,将单个主体价值与社会主体相统一。

(三)构建和谐关系

一方面,人的自身利益和社会长远发展需要一个和谐稳定的“原料基地”和“生产车间”,在发展的过程中需要处理好人口、资源、环境之间的关系,在保护环境中谋求发展,发展低碳经济、循环经济,开发可持续再生资源,淘汰高污染、高能耗、高排放为基础的旧的发展模式。另一方面,改善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在以人为本的前提下,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解决医疗、就业、教育、收入分配等与人密切相关的民生问题,以改革为切入口,做到以身作则,解决“三公消费”、“特权待遇”、“四风问题”等民众关心的顽疾旧疾。

(四)确立平等互利的意识

主体间的实践和交往要在主体地位平等的基础上实现互利。以往的主体实践活动中,主要以“人的依赖关系”、“物的依赖关系”为特征,实践中主要考虑自我主体对“他体”(他人主体、客体)的作用关系,将“他体”对象化、客体化,突出了主导式、“单子式”的地位和作用,这必将使“我主体”地位上升,出现唯我性的缺陷,主体间性哲学正是以解决这一问题为目标的建构思想。实践活动中,他人主体也是实践的主体,主体与主体间应该是地位平等的,拥有平等的话语权,彼此都是实践的主体,实践活动需要考虑双方或多方的利益,在平等的基础上才能综合考虑彼此之间的利益,否则这种实践关系是难以发展维持下去的。

五、主体间性的必要性

(一)突破人类社会发展的瓶颈

人类社会经过“人的依赖关系”阶段和“物的依赖关系”阶段,现处于“物的依赖关系”阶段向“人的自由多元化”阶段发展。马克思所指明的“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的自由个性”的彼岸之行遇到了发展瓶颈,这种发展瓶颈正是“唯我性”、“单子式”的单主体拥有向“共我世界”的痛苦蜕变。主体性对他体、自然的肆意掠夺如若不加以改变,将会使得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矛盾凸显。突破人类社会发展的瓶颈,主体间性哲学思想是我们认识矛盾和解决矛盾的理论依据。

(二)多元化发展的客观需求

世界的统一性在于其物质性,物质运动形式的多样性造就了世界的多样性。“因为日益成熟和完善的交往及生产方式,使自发组织起来的分工越来越清晰。”人类社会的发展和社会分工日趋多样,主体与主体的关系,主体与主体利益的关系繁杂多样,主体间价值差异、价值追求多元化,使得主体间的矛盾多元化,矛盾的处理、化解要一改过去唯我性的缺陷,遵循“共我世界”的原则,兼顾多元化发展趋势的利益需求,客观认识差异,求同存异。主体间的主体间性的哲学思想给予我们解决这种多元化发展的理论支撑,提供给我们认识和解决多元价值和文化矛盾的独特视角。

(三)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社会的和谐需要解决人的衣食住行矛盾,简言之就是要解决主体间的利益问题。和谐社会是一种满足多方利益需求的社会和谐发展,是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内在要求,这种社会的和谐需要构建一种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安定有序、充满活力、民主法治、人与自然和谐的发展环境。主体是社会发展的核心动力,同时也是社会发展的矛盾根源,只有处理、解决好主体间的矛盾,才能营造一种和谐的发展环境。

总之,当今社会发展需要将主体间性的哲学思想融入人的实践当中,构建一种和谐关系,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实现主体间的利益,最终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1] 李秀林,等.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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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张建玉.人的主体性及其困境研究[D].北京:北京交通大学,2011.

[4] 陈国庆.对主体间性视阈下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教育再认识[J].湖北社会科学,2012(4).

[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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