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时期中央政府对云南边疆地区经济治理考析
2015-02-12林浩,刘玉,舒求
云南财经大学学报 2015年5期
林 浩,刘 玉,舒 求
(1.云南财经大学 哲学与伦理研究所,昆明650221;2.云南农业大学人文学院,昆明650201)
秦汉中央政府对云南边疆地区的治理问题得到了研究者的重视,但已有的研究多集中于统治过程、郡县设置、官吏治迹、民族起义等政治治理,经济方面虽涉及了移民屯田、道路交通、农牧工商等问题,但多被看作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状态,对中央政府在云南地区的经济政策未作系统考察[1~3],甚至认为元以前历代均不见在云南的经济政策方面有所建树。[4]本文从中央政府对云南地区的少数民族、内地移民和经济部门三方面考察和讨论了秦汉对云南地区的经济治理,以期更全面地反映和总结秦汉对边疆地区的治策和经验。
一、引论
战国中期以后,云南地区逐渐卷入中原争霸。惠王更元九年,秦以“取其地足以广国也,得其财足以富民”而灭蜀[5]《秦策》,又“贪巴、苴之富,因取巴”[6]《巴志》,随后深入原为蜀王“园苑”的云南地区[6]《蜀志》。惠王更元十四年,“属滇国”[7]的“丹、犁臣”[8]《秦本纪》;昭襄王三十年,蜀守“张若因取笮及其江南地”[6]《蜀志》;至始皇帝统一时,秦“西南有牂柯、越巂、益州”[9]《地理志》,已控制了云南大部分地区。
秦“平定天下,海内为郡县”[8]《秦始皇本纪》,归附的少数民族或纳入郡县管理,或设“属邦”及县一级的“道”。一些首领仍封为君长,如“闽越王无诸及越东海王摇者,……皆废为君长”[8]《东越列传》;保留有一定的权力,如“臣邦人不安其主长而欲去夏者,勿许”;法津上也有优待,如“真臣邦君公有罪,致耐罪以上,令赎 ”[10]《法律答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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