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否定性描述是否导致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不清楚的问题
2015-02-06陈艳超
法制博览 2015年15期
陈艳超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北京 100083
一、引言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由于权利要求书的作用是划界、公示、保证权利范围的确定性,因此权利要求是否能够准确、合理地界定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关系到公众是否能够确定预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公众能够规范自己实施有关技术的行为,避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是专利制度正常运作的基本保障[1]。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这是专利法对权利要求的最基本的规定。
通常情况下,我们对权利要求应当采用肯定的表述对技术方案加以限定。然而在实际审查的过程中,会常常遇到权利要求中出现了否定性描述的情况,如“非”、“不是”、“避免”或“排除”等。否定性描述有时会造成技术方案不清楚或引入一个无边界的范围,导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
二、权利要求清楚的法律规定以及理解
《专利审查指南2010》规定:权利要求清楚应当包括:每项权利要求的类型应当清楚;每项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清楚;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清楚。
权利要求清楚应当在《专利审查指南2010》规定的基础上,还要包括:
(一)权利要求语意应当清楚: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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