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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独家庭社会福利体系的现状研究*

2015-02-06张怡静

法制博览 2015年15期
关键词:养老法律

张怡静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23

计划生育政策出台后,失独家庭的产生便是该制度产生的后遗症。随着政策的不断推进,失独家庭的数量也与日俱增,加上其所面临的各方面困境,如何保障失独家庭的社会福利权益已然演变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但是现行的法律体系,失独家庭的权益保障被边缘化和模糊化①,致使其权利无法得到真正的实现。

首先,相关法律内容规定过于笼统,缺乏明确性和可实现性。我国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是失独家庭权益保障的主要法律依据之一,但其仅仅规定了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致使失独家庭无法依据该条款要求政府履行职责或是寻求司法裁判的救济。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保障的对象是“三无老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抚养人的老人②。但“失独老人”并不等同于“三无老人”,“失独老人”是计划生育制度的产物,其面临着更为复杂和深层次的困境,简单地将“失独老人”归为“三无老人”并不能真正维护失独者的权益,失独者作为国家政策的牺牲者这一特殊法律地位也未显现。此外,《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指出:“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但仍缺少具体的实施规定。

其次,物质救济与实际生活需求存在较大差距,无法得到切实的保障。一方面,对于失独者中的贫困家庭一般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来进行保障,但是仅依据这两部法律对失独者进行物质保障并没有突出失独者的特殊付出,其特定义务的实施没有得到相应的权利实现,忽视了失独者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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