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与实践的契合:财产保全流程管理制度立法构建
2015-02-06凌勇
法制博览 2015年35期
凌 勇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 郴州423000
财产保全流程管理制度是建立在审判流程管理基础上的关于财产保全的专项制度。它是指人民法院在依法受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后,分别由人民法院立案庭或者相关业务庭依法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并交由执行部门执行的人民法院财产保全工作流程管理制度。该制度涉及财产保全的申请、立案和执行。
一、现状描述:财产保全流程管理制度的制定现状
我国现阶段尚未形成统一的财产保全流程管理模式,各级法院也是将其作为内部制度加以规定,而且形式和内容各有千秋。
以制定形式为标准,财产保全流程管理制度可以分为单独制定型和兼容制定型。前者是指人民法院将财产保全流程管理制度单独制定成文,供本院内部使用,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后者是指人民法院不专门制定财产保全流程管理制度,而是将该制度内容包含于其他规章制度之中,或者与其他规章制度合并制定,如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等,是将财产保全流程管理制度规定在本院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中;而以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和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等为代表的人民法院,则是把财产保全流程管理制度与先于执行流程管理制度合并制定为一部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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