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家事诉讼程序的设立
2016-01-29罗曼
法制博览 2015年35期
罗 曼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酒仙桥人民法庭,北京 100016
论家事诉讼程序的设立
罗曼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酒仙桥人民法庭,北京100016
摘要:家事诉讼的价值追求、概念体系、思维方式、处理程序等方面与普通程序存在不同。长期以来,家事案件的处理在司法实务中远未达成共识,并由此引发出诸多困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难题:如何构建符合家事案件特点的诉讼模式是需要重新审视的问题。
关键词:家事诉讼;家事调解;家事审判
家事纠纷,指基于婚姻、血缘、收养、同居等感情关系引起的身份关系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法律纠纷。①家事纠纷的解决关乎家庭安宁和社会和谐,具有强烈的公益性,国家有干预的必要,因此在审理中一般实行职权探知主义,而限制处分权主义。②
一、现行家事审判模式与民事诉讼程序的不适应
现行民事诉讼的整体设计思路围绕一般程序而展开,一般程序以对抗制(当事人主义)为特征,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占主导地位,体现的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处分权主义和辩论主义基本原则。对抗制争讼模式使得当事人在制度化的辩论过程中通过证据和主张的正面对决,最大限度地提供纠纷事实的信息,使处于中立地位的审判者据此作出为社会和当事者都接受的决定来解决纠纷。③对抗制诉讼的基本法理在于将程序运作的启动权、终止权以及有关事实、证据的提出权交给当事人,让当事人的自主行为推导出最终结果,然而在家事纠纷的解纷机制中,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无疑要受到限制,家事审判的法官更注重客观真实且审理范围不以当事人主张为限,一般程序的诉讼制度和原则不能满足家事案件审理的特殊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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