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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基本权利范畴的“新财产权”——公民财产权的发展及中国现代问题

2015-08-21罗亚海

法制博览 2015年35期

罗亚海

山东农业大学文法学院,山东 泰安 271018



作为基本权利范畴的“新财产权”——公民财产权的发展及中国现代问题

罗亚海

山东农业大学文法学院,山东泰安271018

摘要:公民财产权体系是一个不断成长的体系,在历史的生成中的一个标志就是对“公民新财产权”的凝练。基于国家福利职能发展起来的公民新财产权具备了财产权应该具有的公法意义,在修正传统的财产权所承载的国家和个人之间关系的同时,凝练出其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征象和品格。随着中国国家福利职能的发展和依法治国的长足进展,新财产权在中国具有了保障性、私使用性和自行给付的特征,具备了中国语境下的人权的同质属性,新财产权成为公民基本权利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呼吁宪法的关注和正当规则的构建。

关键词:公民财产权;基本权利;宪法;新财产权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重点领域的立法,依法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宪法需要持续的关注传统公民财产权保障的同时,也要关注财产权内容的新发展。随着国家的福利职能的发展,政府在利益给付上扮演者重要角色,政府作为给付利益(largess)的提供者,创造了新的“财产权”形式,“这种以不同于传统的法律模式的给付产生了深渊的影响,不仅影响到了个人主义和和个人的独立,影响到了《权利法案》的运行机理,改变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它创造了一个新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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