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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新安法 履行企业应急救援责任

2014-12-13本刊编辑部

劳动保护 2014年12期
关键词:生产企业

本刊编辑部

2014年12月1日,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新安法”)开始实施。2014年11月1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给全国企业负责人写了一封公开信——《生命安全是不可逾越的红线,安全法律是必须坚守的底线》,指出“生命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希望企业自觉遵法守规。遵法守规中,自然也包含了企业要落实应急救援主体责任的规定。

信中指出:“无数事例表明,企业不消灭事故,事故终归要毁灭企业,而且企业负责人也会付出沉重代价。” 从2013年发生在青岛的“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来看,事故之所以造成62人死亡、136人受伤,与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现场应急处置措施不当有直接关系。

首先,是中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现场应急处置措施不当。其次,下属企业中石化管道分公司未督促指导潍坊输油处、青岛站按照预案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潍坊输油处对管道泄漏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缺乏演练,应急救援人员对自己的职责和应对措施不熟悉。第三,事故应急救援不力,现场处置措施不当。对泄漏原油数量未按应急预案要求进行研判,对事故风险评估出现严重错误,没有及时下达启动应急预案的指令;未按要求及时全面报告泄漏量、泄漏油品等信息,存在漏报问题;现场处置人员没有对泄漏区域实施有效警戒和围挡;抢修现场未进行可燃气体检测,盲目动用非防爆设备进行作业。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2013年公布的几起重特大事故调查报告总结发现,每一起事故的扩大,都与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现场应急处置措施不当有直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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