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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在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中的定位与功能研究

2014-12-03尧金仁

山东社会科学 2014年7期
关键词:寿险保障体系养老保险

鲁 全 尧金仁

(中国人民大学 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北京 100872;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上海 200135)

养老问题是每一个人都要面临的问题,因此,养老保障制度也成为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可以说,一个国家养老保障制度建设与运行的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这个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完整性与有效性。

从理论研究的视角来看,有关市场与政府的关系一直是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学科领域研究的核心问题。在老年保障的研究领域也不例外, 19世纪末,德国建立了全世界第一个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虽然国家的介入和对受雇劳动者的强制参保都是公权介入的表现,但社会养老保险的财务运行机制仍然发端于商业保险中的大数法则;二战之后,英国第一个宣布建成了福利国家,普遍化与均等化的公共养老金制度与商业保险制度大相径庭。但随后的政策实践说明,仅靠一个低水平的普遍性年金制度,无法充分满足国民的老年收入保障需求,于是英国又建立起了完全积累的职业养老金制度;上世纪70年代的石油危机,引发了全球经济动荡,自由主义的思潮再次兴起,智利成为第一个将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制度作为公共养老金核心部分的国家,而引起了全球社会保障学界的关注。由此可见,养老保障制度的发展历史从某种程度上说就是政府责任与市场机制的此消彼长和相互交融,而具有市场化基本特征的商业保险及其机制在养老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功能与作用也就应当成为养老保障体系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

从中国的政策实践来看,受到人口老龄化和世界银行有关“三支柱”养老保障模式的影响,中国政府基本确立了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目标,并将商业保险作为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由于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仍然有待完善,以及商业保险公司介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方式和时机并不恰当,使得寿险在养老保障体系中的作用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甚至还出现过产生负面效果的情况。因此,为了更加充分、合理地发挥商业保险在多层次养老保障制度中的作用,有必要对商业保险与不同类型养老保障制度的关系及其作用机制进行深入研究。

一、寿险在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定位与功能:技术支撑与服务递送

虽然在世界银行提出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中,社会养老保险和商业保险属于不同的层次,但是,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并非是完全对立的关系。从发展历史来看,商业保险要早于社会保险,并且双方的基本运行机制都是基于大数法则。具体而言,在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设计过程中,商业保险可以提供包括生命表、精算以及积累型资金年金化在内的技术支撑;在社会养老保险服务体系中,商业保险公司也可以作为服务承包商与服务供应商。

(一)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设计提供技术支撑

首先,商业保险公司可以为基本养老保险提供生命表方面的技术支撑。准确估计参保人的余命是养老保险制度设计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每一个人都会死亡,但是死亡的时间却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一般以全体国民或特定地区的人口生存状况统计资料编制而成的生命表称为国民生命表(National Life Table)。国民生命表的统计资料来源于人口普查和抽样调查。除了国民生命表外,寿险公司根据投保人群的实际情况编制了人寿保险行业经验生命表。该生命表可以成为国民生命表的重要补充。

但是,基于寿险参保人基本情况制定的生命表,在时间上往往滞后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与实施。也就是说,一般而言,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首先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之后才是职业年金和商业寿险的发展。选择参加商业寿险的被保险人往往都已经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因此,从现实的角度出发,寿险公司的生命表只能用于修正和完善国民生命表所反映出来的信息。当然,由于参加寿险的人群中,以受雇劳动者和高收入的自雇者为主要对象,因此其目标人群与基本养老保险的人群基本一致,从而能够更准确地反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对象的余命情况。

其次,商业保险公司可以为社会养老保险提供精算技术方面的支撑。养老保险与生命期不确定性相结合所反映的科学的精算基础自古有之。早在古罗马时期,罗马法中规定采用的是终身年金资本化的原则。[注]庹国柱、方明川主编:《年金保险》,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5页。它要求养老保险的保险人选择合适的生命表、参考利率、人口寿命趋势等指标,借助不同养老保险产品的精算平衡公式,对养老保险产品厘定合理费率,使得参保人所缴纳的纯保费能够等于受益人领取的预期养老保险给付金,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总水平上实现收支平衡。在人口老龄化的背景下,无论是现收现付制还是基金积累制,精算平衡都成为确保养老金制度长期可持续发展的技术基础。养老保险计划管理的各个方面都是基于精算原则来设计的,养老保险产品开发设计、系统开发、负债评估、财务核算、风险管理、投资政策等都离不开精算工作和精算技术。

中国保监会自1999年发布了《人寿保险精算规定》等精算工作基础文件以来,又先后针对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制定了相应的《产品精算规定和管理办法》,并颁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等,已经建立了一套相对完整的寿险精算体系。相关统计显示,86%的精算师在保险公司任职。[注]梁涛主编:《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指引》,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8年版,第234页。因此,精算技术是保险行业拥有的最具竞争力和比较优势的核心技术,也恰恰是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完善最急需的技术手段。

最后,商业保险公司还可以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提供年金化处理。虽然从全球范围来看,各个国家并没有对个人账户年金的处理办法采取完全统一的单一政策,但从总体上看,都对个人账户的提款行为作了限制,以保证最低养老金和替代率等公共政策目标的实现。哥伦比亚允许对个人账户余额有计划地逐期提取,但是也规定,帐户余额一旦到了只能提供最低养老金水平时,就必须用于购买年金;在阿根廷、秘鲁,工人可以选择一次性提取,但是提取后帐户余额剩余部分必须能够购买替代率水平为70%的年金,阿根廷还规定,帐户持有者在退休后的5年里必须年金化。[注]Rober Palacios & Rafael Rofman , “Annuity Markets and Benefit Design in Multipillar Pension Schemes: Experience and Lessons from Four Latin American Countries”, March 2001, Social Protection Discussion Paper, No.0207, The World Bank.个人帐户资金的年金化有利于应对长寿风险,因此是个人账户积累资金较好的处理方式。

(二)为基本养老保险提供服务递送

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环节,寿险公司可以提供技术支持,但却不应当成为政策的制定者,更不应当完全根据商业保险的模式来解决基本养老保险的问题。上世纪80年代农民养老保险和集体企业养老保险的实践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但是,寿险公司可以凭借其在全国范围内广泛的经办机构和业务网络,来承担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和服务的递送工作。这符合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基本宗旨,即改善政府作为服务提供者的绩效,打破不必要的政府垄断,引进竞争。[注][美]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译者前言。

寿险公司可以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服务可以包括:养老保险费征缴、养老保险金的发放等。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基本养老保险服务属于公共服务的范畴,要以方便参保者为最重要的原则。因此,寿险公司绝不是唯一的服务递送者,亦不能形成人为的垄断,其他的具有广泛业务网络和基层经办机构的金融机构都可以承办养老保险的相关业务。

寿险公司与任何的企业一样,都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其承担基本养老保险服务递送职能的效益从何而来呢?笔者认为,这种效益的创造是通过间接途径而非直接途径,即寿险公司可以利用服务递送的机会直接接触更多的潜在寿险参保者,从而实现从找客户到客户自己找上门来的转变。潜在客户不断增加,商业寿险销售成功的比例就会增加,利润也就会随之增加。因此,寿险公司承担基本养老保险服务递送的效益并不是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取服务费用,而是通过承担服务递送的职能,更广泛和直接地接触到潜在用户,扩大销售渠道。

二、寿险在职业年金中的定位与功能:从基金投资到全面介入

职业年金是以用人单位为主体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我国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截至2012年底,我国有5.47万户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企业年金资金累计结余达到4821亿元,随着企业年金税收递延政策的出台,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制度改革有可能引入公职人员职业年金制度,职业年金的规模将逐步扩大。目前,我国的企业年金已经建立起了以委托代理为基本模式的治理结构,而商业保险公司因其在保险领域的专业性而具备很大的发展空间,应当从优先承担基金投资管理业务入手,逐步成为职业年金系统解决方案的提供者。

(一)优先承担积累性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业务

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的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其中,社会统筹实行现收现付的财务模式,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的模式。虽然在现行的政策运行中,由于各级财政补贴不到位以及统筹层次过低,造成了完全积累个人账户的空账运行,但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总结余仍然在不断提高。但因为结余基金的性质不明,导致国家至今尚未出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然而,2012年年初,广东省将其结余的一部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交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至今已经取得了不错的收益。由此可见,随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将回归到统账结合的基本模式上:在社会统筹部分,随着全国统筹的实现,基金将实现总体平衡、略有结余;个人账户将逐步做实。因此,无论是社会统筹基金还是个人账户基金,都将面临保值增值的问题。当然,由于对流动性以及增值的要求有所不同,个人账户结余基金与社会统筹结余基金的投资要求也有极大差异。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个人账户积累资金的性质类似,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中个人账户的结余基金,以及包括企业年金和未来有可能建立的公职人员补充年金制度在内的职业年金都适宜采取完全积累的财务模式而需要对积累基金进行投资,以确保资金的保值增值。

在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方面,保险公司应当成为最合适的机构:其一,保险公司近些年来积累了丰富的资本市场投资管理经验,投资收益在保险公司总收益中的比例不断上升;其二,由于其管理的资金中,一直就有用于养老的资金,因此保险公司比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更加具有风险管理与风险控制的意识;其三,保险业审慎监管的理念和措施可以有力保护参保人的权益;其四,在参与养老保障体系建设方面,保险业已经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因此,商业保险公司应当成为最合适的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者。

(二)全面介入职业年金管理

目前,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已经形成了以委托代理关系为基本模式的企业年金治理模式。在我国的企业年金市场,无论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证券公司,还是专业养老金管理公司,都可以参与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并分别扮演受托人、帐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等不同的角色。但这些机构必须获得相关的资格认证,其经营行为必须符合《信托法》、《合同法》以及企业年金的规章制度,并分别接受所在行业监管部门及企业年金监管机构的双重监督。在现行的企业年金管理框架下,保险公司主要可以通过三种方式来参与: 第一,作为受托人经营管理企业年金资产。保险公司可以申请作为合格受托人,得到监管当局的认可后,参与企业年金基金的经营管理。第二,作为企业年金的帐户管理人。为企业年金的归集、投资运营、收益分配、支付提供企业帐户和个人账户的信息记录服务,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政策咨询和帐户查询服务等。第三,作为投资管理人对企业年金基金进行投资运用。我国保险公司资金目前可投资的领域包括银行存款、国债、部分金融债和企业债以及证券投资基金,其投资收益水平亦在不断提高。

与其它的金融机构相比,商业寿险公司可以承担现行职业年金治理框架下的多个角色,由此可见商业寿险公司在职业年金管理方面的全面性和充足的经验。因此,在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重构和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建立过程中,商业寿险公司应当从单一角色的投资管理者转变为职业年金系统解决方案的提供者。所谓职业年金系统方案提供者,主要是指作为承保方为用人单位提供团体保险产品。职业年金基金强调安全性第一,因此理想的团体年金产品设计应当是:保本+保息+投资收益分红。在这种模式下,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保险产品的设计来吸引年金,年金管理机构用年金资产直接购买保险公司开办的团体年金保险、投资连结保险等产品。

与此同时,商业寿险公司还可以为机关事业单位的职业年金提供系统的解决方案。由于行政机关公务人员都受雇于国家,因此应当建立统一的职业年金制度,但是事业单位有全额拨款与差额拨款的差别,对于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可以允许其适当提高职业年金的缴费比例、拓宽其投资方向等,以期获得更高的回报率与替代率。在这方面,商业寿险公司也应当大有可为。

三、寿险在老年服务制度中的定位与功能:混合型给付产品的开发与老年人金融服务

中国已经于2000年进入老龄化社会,目前是全世界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按照联合国的最新预测,中国 2030 年与2050年65 岁及以上老人占总人口比例为 16.3 %与 23.6 %[注]U.N.(Population Division, United Nation), World Population Prospects. The 2005 Revision Volume 11: Sex and Age.New York: United Nation.。因此,老年人必将成为各行业拓展市场的主要对象,商业保险也不例外。从老年人的服务需求类型上看,一方面,其对养老服务的需求最为迫切;另一方面,老年人虽然退出了劳动力市场而使得当期收入下降,但其积累了较多的资产,对资产保值增值有一定的需求。因此,商业保险公司应当尝试拓宽养老服务以及老年人金融服务等相关领域。

(一)开发混合给付的寿险产品

从理论上看,我们可以将老年人的需求划分为物质需求、服务需求与精神需求。然而,这三个层次的需求并非是依次递进的,而是相对平行的。目前,我国的老年收入保障体系已经逐步健全,每一个适龄老人都有一定数量的养老金。但由于老年服务制度与老年服务市场发展严重滞后,老年人无法将现金收入转变为服务保障,生活质量往往因此无法提高。有鉴于此,寿险公司应当开发混合给付型的寿险产品,即将传统的现金给付转变为现金给付与服务给付相结合。其实现形式有两种,其一是对于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老年人而言,寿险公司可以在承担其基本养老保险服务递送的同时,为其提供混合型给付的选择,即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参保者可以选择全额领取养老金,也可以选择领取部分养老金,并接受寿险公司提供的老年服务。其二是开发混合给付型寿险产品,即在寿险产品合同中就约定了混合给付的方式、地点、年限等。

在我国的个人年金市场上,已经有一些商业寿险公司开发了混合给付型的保险产品,并且取得了社会的高度关注和消费者的青睐。例如,2012年4月,泰康人寿推出了国内第一款保险与养老社区相结合的“幸福有约”综合养老计划;合众人寿在2012年12月推出了优年养老定投两全保险(分红型)。然而,我国混合给付型的寿险产品才刚刚进入起步阶段,在产品设计、营销策略、给付方式、尤其是老年服务提供的质量确保等方面还存在着不少的关键性问题。但毋庸置疑的是,这将是寿险产品的重大创新和重要发展方向。

(二)开发其他针对老年服务的保险产品和金融服务

目前,虽然我国商业保险公司为老年人提供了多种类型的保险产品,试图解决老年人意外、重大疾病与养老三方面的需求,但由于老年人自身特点及商业保险公司对老年人投保规则的限制,如投保年龄的限制、健康状况的限制、赔付比例的限制、缴费费率的限制等,很多老年人被排除在商业保险公司的保障对象之外。然而,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以及老年人可支配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应当重视开发适应老年人需求的保险产品和金融服务。

一是开发针对老年服务产业中相关产品与服务的质量保险与责任保险。由于我国老年产业尚处于起步阶段,大多数老年用品的提供商生产规模小、产品质量差、安全隐患多,老年用品市场乱象丛生。为规范老年用品市场的经营秩序,除了国家切实建立起一整套完善的产品认证与检测体系外,还可以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相关的产品质量与产品责任保险,保障老年人的消费权益。

二是开发针对护理人员的执业保险。随着老年人口数量的增长,包括营养师、保健师等在内的护理人员的规模也将不断增加,这些人迫切需要相应的执业保险,一方面为他们因工作造成疾病或伤残的风险提供保障,另一方面为他们因工作过失所造成的赔偿责任提供保障 。

三是为老年人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尽管老年人退休后不能通过工作获取收入,但其在工作期间积累的资产如果能够得到合适的处置,将可为他们的老年生活增添一份保障。商业保险公司完全可以凭借自身在资产管理方面的优势,为老年人提供相关的资产管理服务。其中,最典型并且与老年服务最相关的就是通过“倒按揭”或“房屋置换”的方式实现“以房养老”。

四、实现寿险定位与功能的支持体系与实施步骤

在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中,不同类型的养老保障制度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因此,要准确定位并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功能,就既需要提升保险公司的自身能力,又需要对整个养老保障制度进行顶层设计。与此同时,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也应当是分步骤进行的,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尚未健全的时候,盲目加快补充性养老保障制度的发展反而会造成老年人收入差距的扩大,因此,实现商业保险在多层次养老保障制度中的功能也需要循序渐进,逐步实现。

(一)实现寿险定位与功能的支持体系

首先,明确商业寿险在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中的作用并充分发挥其功能,既有赖于养老保障制度的顶层设计与战略规划,也需要尽快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因为只有明确了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总体目标、责任结构以及基本制度安排,才能明确寿险与不同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关系,才能明确寿险在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中的定位和发展目标。从替代率水平上看,基本养老保应当提供40%左右的替代率,维持老年人基本生活;职业年金提供20%左右的替代率,提高老年人收入水平;商业寿险提供10%左右的替代率,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注]郑功成:《深化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顶层设计》,《教学与研究》2013年第12期。从制度模式上看,建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坚持统账结合的模式,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商业寿险公司可以承担积累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业务;职业年金由企业年金和公职人员职业年金共同组成,实行完全积累的制度,商业寿险公司可以从承担基金投资业务入手,然后全面介入,成为职业年金系统方案的提供者;在个人年金业务中,寿险公司则是当仁不让的主角,应当在产品开发,尤其是混合型给付方式的创新等方面实现突破。

其次,提升寿险公司专业化水平。养老保险业务是商业保险的传统业务领域,集中体现了保险的产业特点和专业优势。因此,商业保险要在养老保障体系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就必须努力探索具有行业特色的经营模式和盈利模式,走专业化经营之路。

(二)实现寿险定位与功能的实施步骤

寿险在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中定位与功能的实现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首先,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应当优先解决物质保障的问题,然后再解决老年服务的问题。其次,在老年收入保障体系中,应当首先关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然后再辅之以补充养老保障制度。当前,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尚未定型,职业年金的发展才刚刚起步,在这个阶段,寿险应当明确定位,首先做好相关的技术支撑、服务递送以及专业化服务工作。待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定型后,商业寿险则应当发挥主体作用,为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做出贡献。

具体而言,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寿险公司在近期应当主要做好生命表和精算技术的支持工作,以期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财务可持续性;在中长期可以逐步承担代理缴费、养老金发放等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工作。在职业年金制度中,寿险公司在近期应当积极承担好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的角色,尤其是应当探索出积累性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有效办法;在中长期,寿险公司应当发挥专业特长,为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提供职业年金的系统解决方案。在个人年金业务中,寿险公司首先需要提高自身业务水平与专业化水平,提升行业形象;在中长期,致力于开发和创新延税型个人年金产品,成为个人年金市场的主角。在老年服务方面,近期可以进一步开发混合给付型个人年金产品;中长期则致力于提供满足老年人特殊需求的保险产品和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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