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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化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及认定

2014-10-31姜杰李宝玲

中国检察官 2014年10期
关键词:公司化游戏厅犯罪集团

文◎姜杰李宝玲

公司化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及认定

文◎姜杰*李宝玲*

本文案例启示:非法控制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要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内关键岗位的人员能否认定为涉黑组织成员应根据其主观心态和客观行为综合判断,不要求内部人员明知其参加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害人的特殊身份不影响涉黑组织的定性。

[基本案情]2008年4月,被告人王某注册成立了陕西伟一实业有限公司,专门经营非法电子赌博游戏厅,王某任法人代表,米某、高某的被告人任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分管人事、财务、技术经营和外围事务等。同时招募大量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为公司成员,担任赌博游戏厅经理和副经理等职。各被告人以开设赌场为主要获利手段,并在2008年至2011年,先后在西安市及咸阳市两市的八区一县范围内,开设电子赌博厅26家,昼夜经营,疯狂敛财。几年间,经营额达到1亿2千万元。为了谋求更多的利益,他们有组织的实施了聚众斗殴、强迫交易、故意伤害、妨害公务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一人重伤,多人轻伤的后果,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公司法》对设立公司的条件要求也越来越简单。根据《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只要具备:(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1人以上,50人以下);(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以上);(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结构;(五)有公司住所的条件即可。公司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同时,也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用的工具,公司的形式既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谋求经济利益的工具,又是其掩盖隐藏黑社会性质的幌子,成为公司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一、公司化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点

(一)组织内部结构更加稳定,组织化程度提高

在公司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公司的日常经营与违法犯罪活动交织在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管理与公司的组织管理重叠在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同时又是公司的法人代表,组织成员同时又是公司员工,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人事、财务主管、部门经理等职位对应着组织的内部层级。以王某涉黑组织案为例,该组织头目王某系伟一公司的法人代表,王某之下的三名组织核心成员担任公司高管,分别负责公司的人事财务,技术及外围。高管之下另设多名部门主管,直接管理各游戏厅的经理、副经理,组织的所有成员均是公司员工,层级更加清晰,分工更加具体。该组织在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时,成员之间的地位也遵循了公司中职务的高低,逐级上报,服从指挥,各部门之间不能相互打听,不能越级汇报。

(二)组织对成员的控制更加严密,制度管理更加严格

在公司化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组织纪律化身为公司的规章制度,与一般形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相比,企业化的管理更加严格,条文化的规定更加明确,执行度更高。以王某涉黑案为例,该组织以公司名义定期组织成员开会,统一思想,加强管理,组织头目制定出了“三不准:不准打架,不准酗酒,不准打机子”,“三不用:吃软饭的不用,吃里扒外胡说八道的不用,吸毒的不用”,“三防:防公安,防媒体,防水电气”等规章制度,在会议上传达。在成员控制方面,该组织要求成员进入公司之时扣押身份证原件、登记本人及家庭的详细信息,根据任职岗位不同缴纳金额不等的押金,由公司财务人员统一保管。如有成员违反规定,轻则辱骂,重则殴打,并向公司写下数十万元的巨额欠条,防止再犯或轻易脱离。除此之外,该组织还引用了现代企业管理中的激励机制,对表现好的成员以派发股份的形式进行奖励,将在组织活动中表现突出者晋升至管理层。通过企业化的管理使组织更加稳固,成员更加稳定。

(三)外部经济控制能力增强,社会危害性更大

企业化的管理不仅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性特征更加明显,同时也使其敛财能力大大增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经济利益之间存在着天然的联系,谋求最大的经济利益,既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发展和壮大的动力,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最终目标之一。依托了公司模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结构更加稳固,非法敛财的手段更加专业,非法获取的经济利益更是呈几何级增长。在王某涉黑案中,该组织利用公司专门经营管理赌博游戏厅,不到四年时间,连续开设26家赌博游戏厅,从选址,装修,采购赌博机,招募安排人员到相关部门关系的疏通,组织内部分工配合,有条不紊。截止案发,能够查证属实的非法经营额已过亿元,这是一般非公司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很难达到的。

非法获利的迅速增加反过来又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本身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强大的经济支撑,随着涉黑组织获得更多的经济资源,其对行业的垄断能力也越来越强,对社会的危害也越来越大。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追求经济利益的过程中,为了保障稳定的秩序,实现利润最大化,通常需要以暴力作为后盾。王某涉黑组织为了旗下赌博游戏厅的存续发展,维护赌博游戏厅的秩序,实施了一系列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妨害公务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另一方面通过拉拢腐蚀行政执法人员,使得赌博游戏厅得以长期存在。因为赌博厅的存在,越来越多的人抵挡不住赌博的诱惑,有的一夜之间输掉全部积蓄,有的为了赌博借高利贷,最终因被追讨无力偿还而跳河自杀,由此又产生了更深远恶劣的社会影响。

(四)反侦查伎俩多样,查处难度大

在公司模式的掩盖下,黑社会性质组织更加难以被司法机关察觉,往往存续的时间更长久,随着发展时间的延续,犯罪分子同司法机关对抗的经验也日益积累。在王某涉黑组织中,为了逃避打击,公司规定遇到行政机关检查一律由游戏厅副经理出面自称老板接受调查,不得透露其他相关信息,俗称“顶岗”。顶岗人员如果受到处理,由组织支付相关费用并出面打捞疏通关系,同时对顶岗人员将给予一定奖励和补贴。在财务方面,公司规定定期销毁账目,所有财务报表在U盘上操作,不在电脑上留下信息记录,公司办公地点不定期改变,各赌博厅交钱交账方式也随情况而变化,由最初赌博厅经理到公司交钱交账,变为公司财务人员直接下厅收取,到最后由经理将钱打到公司指定账户中,方式越来越隐蔽,也越来越狡猾。

二、公司化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一般的犯罪集团的界限

以王某涉黑组织案为例,利用公司模式经营管理赌博游戏厅是该组织敛财的主要手段,也是该组织的主要犯罪活动。如何将该组织与开设赌场的犯罪集团进行区分,是该案认定时的首要问题。

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一个概念,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一种组织的犯罪还是一种犯罪的组织。陈兴良教授曾对此作过明确的解读,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对处于雏形的黑社会犯罪的中国式表述,而根据我国刑法第26条第2款对犯罪集团的定义: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由此,犯罪集团是一种犯罪组织,由犯罪集团实施的犯罪当然也就是有组织的犯罪。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只是有组织犯罪的一种形式,除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外,有组织犯罪还包括集团犯罪和组织程度较低的团伙犯罪。因此,组织性,只是黑社会犯罪的特征之一,而绝不是其全部特征,这也正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一般集团犯罪的重要区别所在。

非法控制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最大特征。犯罪集团的存在是为了单纯实施犯罪,而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非单纯地为实施犯罪而存在,实施犯罪是为了控制社会,控制社会又是为了更好地实施犯罪。因此,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实体不是单纯追求经济目的,只是其控制社会的一种手段,通过这种手段来实现对当权政府的渗透,对合法秩序的破坏,对社会一定区域、行业的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在王某涉黑组织案中,该组织经营的赌博游戏厅数量多,存续时间长,地域广,在经营过程中多次有组织实施的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强迫交易、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等违法犯罪活动,对一定区域内生活生产经营的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和威慑,严重扰乱当地社会稳定,危及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了能够大量、持续的敛财,王某涉黑组织试图用暴力建立一套专为其服务的社会竞争秩序,这一点有别于单纯实施犯罪的犯罪集团,也是为何该组织能够获取高达上亿元非法收益的根本原因。

三、涉黑组织开设的公司中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性质的认定

维持一个公司的正常运转,往往需要一些专业技术人员,比如财会人员、服务人员。以财会人员为例,总会计师对于公司来说必不可少,地位作用不可谓不大,但是否可以据此将其直接认定为组织成员,并划为积极参加者?本文认为要结合涉案技术人员的主观心态和客观行为综合评价。一个公司的正常运转需要一些专业技术人员,如财会人员和服务人员。有些人员由于岗位的限制并未参与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对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并不知情,就不宜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因此在王某涉黑组织中,组织所有成员均在公司中任职,但并不能直接将公司中的所有职员都认定为组织成员。如该公司的一名女性总会计师,经聘用进入公司,从未接触赌博游戏厅内业务,也未参与过或知悉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仅利用专业知识根据其他会计人员提供的数据每月制作财务报表和分红,虽然在公司内部而言,其岗位作用十分重要,但不宜认定为涉黑组织成员。又如公司下属赌博游戏厅内收银员、服务员等服务人员,虽系公司员工,但离公司权力中心较远,作用较小,且从未参与组织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也不宜认定为涉黑组织成员。

四、涉黑成员主观明知的判断

在公司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中,新成员的加入往往是按照公司的招聘程序进行的。犯罪嫌疑人通过公司张贴的广告,或熟人推荐的方式获得信息,因此会将自己的犯罪行为辩解为“上班”,如何认定其具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观故意?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北京召开了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会谈纪要》中规定了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主观明知问题,即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时,并不要求其主观上认为自己参加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只要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组织具有一定规模,且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即可认定。

在王某涉黑组织案中,该组织以开设经营赌博游戏厅为主要犯罪活动,绝大部分公司员工知道公司的经营活动系违法犯罪行为,是否能够据此认定其具有涉黑组织成员的主观心态?我们认为不能一概而论,还是要建立在涉黑组织与一般犯罪集团的区别基础上,应具体分析公司成员除了对开设赌场知情、参与外,是否还参与组织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在知悉该组织还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后仍在公司内为组织服务的。如一游戏厅副经理,系案发前一个月从外省来到本地,应聘至公司,明知公司开设赌博游戏厅,且按照公司规定在行政机关查处中出面“顶岗”,经审查后认为该犯罪嫌疑人对王某组织和公司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不知情也不可能知情,因此未认定其为涉黑组织成员。

五、被害人的特殊身份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的影响

以公司作为载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虽然具有看似合法的外衣,但其利用公司所开展的经营活动并不限于合法经营,大部分涉黑组织涉足并控制的是“黄、赌、毒”等利润丰厚的非法行业。其在经营非法行业过程中又为排除竞争,树立权威而发生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这些违法犯罪活动的被害人,往往是赌客、嫖客、吸毒人员等,这是否影响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

在刑事法律关系中,被害人与被告人是既相互对立又相互依存的矛盾统一体。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被害人与涉黑组织的行为特征密切相关。根据《刑法》第294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是通过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的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王某涉黑组织案中,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所涉及的被害人除个别是守法公民外,大部分身份特定,集中在涉赌人员、社会闲散人员等本身违法的人。对于这一类被害人是否属于群众的范畴,在案件审查时存在不同观点。本案中被害人的特定身份与该组织所从事的特定犯罪活动有关,不能将被害人与实施犯罪的人完全割裂开来,虽然进入赌博游戏厅的赌客有一定的过错,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正是因为赌博游戏厅的存在才使得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生产秩序被打破,越来越多的人禁不住诱惑走进了赌博厅,从原本通过劳动获取财富的正常公民堕落为妄图不劳而获一夜暴富的赌客,这也正体现了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对社会的控制和影响。而与社会闲散人员之间发生的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犯罪活动,也正是该组织为赌博游戏厅的存续和经营而进行的暴力维护,恰恰体现了涉黑组织的行为特征。因此被害人的特殊身份不应对涉黑组织的认定产生影响。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71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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