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化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及认定
2014-10-31姜杰李宝玲
中国检察官 2014年10期
文◎姜杰李宝玲
公司化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及认定
文◎姜杰*李宝玲*
本文案例启示:非法控制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要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内关键岗位的人员能否认定为涉黑组织成员应根据其主观心态和客观行为综合判断,不要求内部人员明知其参加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害人的特殊身份不影响涉黑组织的定性。
[基本案情]2008年4月,被告人王某注册成立了陕西伟一实业有限公司,专门经营非法电子赌博游戏厅,王某任法人代表,米某、高某的被告人任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分管人事、财务、技术经营和外围事务等。同时招募大量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为公司成员,担任赌博游戏厅经理和副经理等职。各被告人以开设赌场为主要获利手段,并在2008年至2011年,先后在西安市及咸阳市两市的八区一县范围内,开设电子赌博厅26家,昼夜经营,疯狂敛财。几年间,经营额达到1亿2千万元。为了谋求更多的利益,他们有组织的实施了聚众斗殴、强迫交易、故意伤害、妨害公务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一人重伤,多人轻伤的后果,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公司法》对设立公司的条件要求也越来越简单。根据《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只要具备:(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1人以上,50人以下);(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以上);(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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