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用证据规则突破虚假诉讼案件
2014-10-31徐青
中国检察官 2014年10期
文◎徐青
善用证据规则突破虚假诉讼案件
文◎徐青*
[典型案例]戴某华与秦某某系夫妻,戴某华与戴某祥系同胞兄弟。2009年3月23日,戴某华向重庆市江北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秦某某离婚。离婚诉讼期间,戴某祥起诉要求秦某某、戴某华共同偿还借款148300元,并向法庭提交了从2007年12月至2009年9月戴某华向戴某祥出具的借条35张。借条载明的内容为:“今借到戴某祥现金××××元,借款人戴某华。”借条落款时间是从2007年12月30日至2010年4月3日。庭审中,戴某华认可借条,但秦某某否认借条的真实性,并申请对借条上戴某华签名的形成时间以及是否同一时间形成进行鉴定。鉴定前戴某华向法官陈述,借条均是其借钱的时候出具的。
经对从35张借条中任意抽取的3张借条进行鉴定,2009年12月31日,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送检的标称时间为“2008年1月30日”、“2008年3月10日”、“2009年3月30日”的三张借条上“戴某华”签名字迹不是各自标称时间分别书写,应为同期书写。对此戴某祥称,有些借条是戴某华后来补签的,但都是戴某华本人所签。为此法官将举证责任分配给戴某祥,要求戴某祥就借条的形成时间负举证责任。2010年3月2日,戴某祥向法院书面申请撤诉。法院随即裁定准予撤诉。
2010年4月2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对戴某华诉秦某某离婚诉讼作出二审判决,准许戴某华与秦某某离婚。
2010年5月8日,戴某祥将前次诉讼未经鉴定的32张借条,另加新增的5张借条,以一张借条一个案件的方式再次向江北区法院提起37个民间借贷纠纷案,总金额181300元。……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