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航空运输消费者权益保护分析
2014-10-21王卉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4期
摘 要 在航空运输越来越成为大众消费方式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航空运输服务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例,本文对比航空国际立法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范,分析我国航空在立法等方面的不足并提出了保护航空运输消费者权益得以实现的建议。
关键词 航空运输 消费者权益 航班延误
作者简介:王卉,山东交通学院交通法学研究中心讲师,民商法学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235-02
一、问题的提出
在我国公共航空运输快速发展的同时,乘坐飞机出行越来越成为大众消费方式,然而,近年来,旅客和航空公司的纠纷越来越多,航空领域侵犯旅客消费者权益的案例屡见报端。民航服务消费者投诉数量每年都呈大幅上升趋势。航空运输消费者问题逐渐引人关注。
我国各航空公司对于旅客消费者权益的漠视甚至侵犯主要表现为:航班延误后,航空公司的延误的理由不能服众,不将真实的原因告知旅客,也不做任何解释工作,罔顾消费者的知情权;航班超售后,依民航局的通知,航空公司应先寻找自愿放弃座位的旅客,并与旅客协商给予一定奖励或补偿,而航空公司未按照民航局的要求寻找志愿者,且未主动给予旅客补偿,给旅客造成经济损失,罔顾旅客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航空公司收取票面价 80%甚至100%的退票费明显为利用显失公平的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罔顾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发生了空难事故,我国的赔偿标准较国际标准差异较大,遇难乘客及家属只能获得较低赔偿,漠视消费者的获得赔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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