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勒的程序自然法及其法治价值
2014-10-21李强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4期
摘 要 法律的道德性是富勒法律思想的核心。富勒将法律的道德性区分为法律的内在道德和法律的外在道德。富勒主要论证了法律的内在道德,提出了程序自然法的概念。程序自然法最大的价值是为法治确立了一套程序标准,即程序法治八原则,同时程序自然法也为良好的实体法的制定提供了程序保障,为实质法治的实现奠定了基础。
关键词 法律的道德性 程序自然法 程序法治 实质法治
作者简介:李强,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2012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基础理论。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001-02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法学界长期以来一直争论不休的问题,实证主义法学派坚持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分离的,认为法律与道德之间不存在必然的联系;而自然法学派的法学家们则坚持认为法律与道德是不可以分离的,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必然的联系。富勒作为自然法学派的代表坚持认为法律与道德不可分离,认为法律必须具有道德性。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一书中进行了具体的论证,并提出了程序自然法的概念。
一、法律的道德性
为了论证法律的道德性,富勒首先对道德的概念进行了界定,他将道德区分为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在富勒看来,愿望的道德以人类所能达到的最高境界作为出发点,是人类所应该追求的最高道德。义务的道德则是从最低点出发,是为了维持社会的基本秩序所有人必须遵循的最基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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