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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村落的保护与旅游开发

2014-10-21庄伟光林平凡

企业经济 2014年7期
关键词:旅游开发古村落保护

庄伟光 林平凡

[摘要]古村落是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合理有效的旅游开发是挖掘承传、转化利用和保护古村落文化资源的重要

方式。本文在分析广东古村落保护与旅游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剖析了广东古村落旅游开发存在的问题,强调在保护为

主的基础上,适度进行旅游开发,并提出要加强规划导向、完善制度建设、创新融资模式、打造旅游精品等对策建议,

以推动广东古村落通过合理的旅游开发,实现可持续发展。[关键词]古村落;保护;旅游开发[中图分类号]F5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024(2014)07—0119—05

古村落是民族和地域文化的源头与根基,承载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重任。作为岭南文化的载体之一,广东古村落融自然山水、道德传统、民俗民风、建筑美学于一体,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蕴,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建筑、艺术、旅游等价值。广东古村落旅游开发与发展带来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对古村落文化的传承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但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旅游业需求的扩大,古村落作为旅游资源、文化资源在开发利用中也表现出明显的脆弱性,使得古村落的资源稀缺性日益显现。因此,如何有效实现古村落的旅游开发与保护,在保护中促进旅游开发,在开发中寻求有效保护,进而实现古村落可持续发展,对广东提升并传承岭南文化价值,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打造旅游文化强省等具有重要的现实性和紧迫性。

一、古村落保护与旅游开发

古村落是文化遗产体系中的一种重要资源,是人类智慧和自然环境的结晶,有着重要的历史、文化及科学价值。古村落文化遗产资源的稀缺性,决定其古村落旅游开发既不同于一般的景观旅游,也不同于乡村旅游。古村落旅游开发必须以保护为前提,通过合理的旅游开发,促进经济建设,以保持社会、经济和文化的持续发展,更有效地挖掘古村落文化价值,继承和保护文化遗产。

旅游开发是促进古村落实现可持续性发展的重要途径。古村落旅游开发可以有效带动并促进当地经济发展,通过将第三产业引入农村,使旅游文化产业成为美丽乡村建设的支柱性产业,极大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形成餐饮住宿及文化服务的高级产品与消费形态,培育出新的经济增长点,带动交通、食宿、商贸等相关产业,就地吸纳部分剩余劳动力,使劳动力向当地第三产业转移,有效促进古村落及周边地区的居民就业和收入增加,为新农村建设提供重要支撑。同时,乡村古村落休闲旅游产业的开发与发展,可以提升村民对古村落价值的认识,激发其对保护和修缮古村落的自觉性。

保护与合理开发古村落,是发展文化产业增强文化软实力的现实需要。古村落旅游产业终端是服务产业,是文化产业。古村落深厚的文化底蕴为乡村旅游提供了文化支撑,民俗文化的包装和餐饮文化的开发也将推动乡村文化的发展。同时,游客带来的城市文化,旅游带来的互动文明中,对于农村文明新风尚的形成,也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发展古村落旅游休闲产业,在市场的引导下,在现实的教育下,将提升农民的市场经济意识和服务顾客的文明意识,进而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使村落文化得以传承。

古村落的保护与文化、旅游开发并行,对于生态文明建设,农村的发展生产,改善农民生活,保持文明乡风,建设美丽整洁村容等,都具有直接的促进作用。古村落旅游通过整合利用农村现有的经济资源、文化资源、生态资源,既能够发挥农村的资源优势,提高农村资源的利用效率,又能够维护生态环境,且优化农村的产业结构,从而实现由农业到旅游业的质飞跃,更好地传递文明、加快美丽乡村建设,实现古村落在旅游开发中得到有效保护,在保护中实现文化价值的有效开发和传承。

二、广东古村落发展和保护现状

广东是岭南文化的发源地,各种不同的文化的交汇处,孕育出不同于国内其他地区风貌的广东古村落,这些古村落是当地人民结合本地自然地理、環境气候特点,就地取材,创造出来的具有丰富岭南文化特质的乡土建筑,其类型丰富、选址科学、工艺精湛,且文化底蕴深厚,集中体系出岭南文化发展的脉络与历史演进,历史文化信息承载厚重,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蕴,科学价值、历史价值、艺术价值、旅游价值都非常高。从分布区域上看,这些古村落在广东省范围内的珠江三角洲、潮汕、客家、粤北、雷州等地区均有分布。经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认定的具有保护和开发价值的广东古村落达到213个,其中珠三角地区有84个(占全省的39.4%)、粤东地区有31个(占全省的14.6%)、粤西有14个(占全省的6.6%)、粤北山区有84个(占全省的39.4%)。

广东古村落始建年代分布比较多元,最早的始建于秦汉时期,随后各朝各代都有修建,一直延续至今。经认定保存较好的古村落中,超过一半的始建于宋、明年代(总共约占55%),始建于清代有39个,占18.3%,元代也达14个,此外还有始建于晋代、唐代以及其他朝代的古村落(见图)。

广东古村落是全国古村落保护较好、文化密码最丰富的地区之一。广东古村落由地域论,表现出水乡文化、山居文化、海洋文化的特点;在经济模式上,表现出以农耕文化为主、商业文化并重的特点;从人口流动看,由于移民南迁及向海外拓展的缘故,又表现出移民文化、侨乡文化等多样性特点;从文化底蕴上看,古村落蕴育了众多的名人名家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如:孙中山、蔡廷锴、潮州木雕艺术、佛山木版年画、广彩、潮州大吴泥塑、“石湾公仔”陶塑艺术等。

尽管广东古村落地域分布广,文化历史积淀深厚,但随着城市化和城镇化步伐的不断加快,古村落、古民居的保护主体大量流失,加速了乡土村落文化的瓦解,形成对古村落保护传承的时代压力。同时,城镇化住房需求的提高和住房建设的加速扩张,造成房地产开发与旅游开发向农村拓展,引致大量古村落快速消失,只有极少数被当作旅游开发项目保留下来,但又由于在商业驱动下,过度开发导致破坏,导致文化肢解,使得古村落难以有效得到保护和传承,文化价值及商业价值难以有效实现。再加上缺少维护资金投入,大部分未对外开放,呈自生自灭态势,严重制约了古村落的保护利用。广东大部分古村落的生态环境、布局规划、村落建筑、基础设施等,都遭受不同程度的破坏,古村落的资源稀缺性日益凸显,保护传承问题面临极大挑战。因此,广东急需通过以旅游开发促进古村落的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在保护中促进旅游开发,在开发中寻求保护。这对于建设美丽乡村、幸福广东,传承岭南文化,提高文化软实力和国际影响力,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三、广东古村落保护与旅游开发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广东一些古村落在政府重视和推动下,在企业投入的支持下,旅游开发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广东古村落古民居的科学保护、科学利用和科学发展也有一定成效。但是,随着城市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速和“双转移”战略的实施,生态文明的建设,美丽乡村的打造,古村落的保护传承和旅游开发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科学化开发理念支撑不足,旅游开发盲目性大

古村落旅游涉及原住民、旅游经营管理者和游客等不同利益主体,还涉及有形与无形的文化遗产,研究领域包括人类学、历史学、文化生态学、地理学、建筑学、民俗学等。广东学界对古村落保护性开发的理论研究较为薄弱,对古村落政策法规、旅游开发与可持续性保护、相关主体利益协调等方面研究还相对欠缺。理论支持不足导致政府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和管理措施缺乏有效性、针对性和导向性,具体实践中旅游开发的盲目性很大。广东还没有出台古村落古民居保护管理的专项政策法规。除少数被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古村落古民居外,其他的因缺乏实施依据,很难实行及时有效的保护管理。同时,由于大部分古村落古民居地处乡村,政府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对随时出现的抢占性新建、翻建很难有效监管。有的旅游开发项目没有审批报告,不经专家认证,审批手续不全便自发、盲目地开发与发展,极大地破坏了生态与人文环境,影响甚至阻断文化的传承。

(二)缺乏系统性整体规划,文化旅游价值吸引力弱

广东大部分古村落乡村旅游总体上仍处于自发性发展阶段,缺乏错位协同发展,特色旅游资源潜力还未得到有效发挥,特色旅游产品的市场认可度低,还未形成较强的品牌影响力和差异化竞争优势。旅游开发存在一定的盲目性,个别村庄甚至处于无序状态。有的虽有规划,但项目设计雷同,布局不合理;市场定位不明确,经营方式粗放;软硬件设施配套性不强,档次不高。由于古村落旅游产品的文化内涵挖掘不深,旅游方式主要以景点观光为主。尽管各级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对古村落文化旅游开发的投资与建设都在不断加强,古村落开发也已有成功案例。但大多数尤其是西翼山区和沿海的古村落文化资源的内涵挖掘不够,仅局限于静态展示的方式,产品的可视性、参与性、体验性和娱乐性仍较缺乏。这些产品绝大多数是以观光为主,缺乏能满足游人精神需求的氛围。旅游项目雷同,文化内涵体现不足,游客游后感受与体验不深,加之宣传推介力度不够,尚未形成对市场有冲击力的产品,更缺乏游客必选的乡村文化旅游精品。此外,产品多样性差,往往造成游客停留时间短,消费受限制,难以充分体现古村落的乡村旅游“吃、住、行、游、购、娱”等的功能。

(三)主动开发意识不强,综合配套服务能力滞后

当地政府部门对通过旅游开发促进古村落保护的战略意識不够强,村民作为保护古村落的中坚力量对古村落旅游的自主开发意识不强,对广东古村落认定工作参与度不够或没有参与,在古村落旅游项目开发中,农户与村集体普遍存在等政府发动、靠政府拨款、要政府解决旅游开发中出现的所有问题的思想,造成旅游开发项目推进缓慢,以古村落为特色的乡村旅游设施严重不足、服务水平较低的局面,从业人员满足于热情好客,但接待服务技能欠缺,综合配套服务能力欠缺。同时,由于对古村落文化遗产保守意识淡薄,导致一些有旅游开发价值的古村落没有纳入到国家及省级政府支持和保护的范围,难以形成有效的品牌效应以吸引更多资金投入,直接制约了古村落旅游产品的开发,文化价值的挖掘和文化资产的保护。例如揭阳市揭西县五云镇龙江村,典型的客家横式围屋古村落,客家风情浓郁,其中最有代表性的“进士第”建于乾隆十年(1745),是类似中原汉族府第风格的殿堂式建筑,布局严谨,讲究座向,主次对称,雕梁画栋,工艺精美,集科学性、艺术性和实用性于一体。但该村尚未被列入广东省民协认定的201个古村落名单之中。

(四)利益协调机制不完善,开发与保护的进程缓慢

古村落本身是一个综合体。对古村落的保护管理和开发,涉及文化、文博、农业、乡镇企业、林业、水利、宗教、旅游、建设等诸多部门,呈现多头管理的状况。由于行政管理体制条块分割,缺乏有力的协调机制,外部投资不能得到有效利用,导致商业资本投资保护和开发古村落的意愿降低,旅游投资开发项目进展缓慢。加上历史变迁,产权不清晰,主体利益多元,古宅民居难以进入市场进行合理流转,因而无法有效吸引社会资金进入到古村落保护中来。由于缺乏合理引导和协调机制,一些村民在与投资主体签订协议之后,又认为获得利益太少,要求提高分工比例,导致纠纷不断,极大影响旅游开发项目的进度,出现项目开发停止甚至撤资现象。这在不同程度上制约了广东古村落的旅游开发与发展。总体上看,广东古村落在开发的规模、力度及知名度等方面,仍然落后于浙江、安徽、云南等省。建议

四、广东古村落保护与旅游开发的思路与对策

正确处理好古村落文化生态环境保护和旅游开发的关系,是实现古村落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推进广东美丽乡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在旅游大开发的背景下,广东要以复兴岭南文化、开拓幸福导向型产业建设、建设美丽乡村为契机,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古村落,必须自觉遵循文化遗产保护的自身规律,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利用、传承与发展的关系,努力构建保护与利用的长效机制。为此,广东古村落保护与旅游开发应遵循“保护第一,开发第二”以及“抽疏保旧、完善配套、适度开发、商业运作”的原则,强调在以保护为主的基础上,抢救挖掘历史文化遗产,利用各自独特的历史文化资源,适度开发文化旅游项目,在文化深度挖掘中建立个性范式,结合当地人文地理和经济发展特色,形成保护、整治、开发的良性循环,通过古村落价值再造和文化传承,实现经济效益和保护的有效统一。

广东古村落保护与旅游开发文化要坚持文化整体传承与旅游特色相结合,在基于保护好其整体环境以及构成古村落环境各个要素的基础上,充分揭示和发展其自身特色,把各项旅游资源有机的结合起来,形成一个突出的主题,树立旅游品牌;坚持政府引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发挥政府政策、资金的引导作用,同时调动全社会积极性,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旅游开发,发挥联动效应;坚持旅游开发与美丽乡村建设相结合,要有助于推动村庄面貌的改变,推动生态环境条件的改善,推动当地整体经济的发展,使古村落既能满足现代旅游发展的需要,又能体现当地传统文化内涵,实现居民生活形态的延续和生活品质的提升。

(一)加强理论研究和规划导向,实现旅游开发与保护的可持续性

全面、系统、深入开展广东古村落文化学术研究,充分整合、利用省内相关学科以及边缘交叉学科的科研资源与力量,开拓广东古村落文化遗产研究新领域,尽快推出一批优秀成果,为古村落优秀文化研究和保护性开发利用提供政策依据与理论支持。加强规划引导,从古村落的文化类型和特点出发,有针对性地对特定的区域和范围进行资源整合和定位。制定广东古村落保护总体规划,进一步明确古村落保护的原则、内容、要求和总体框架,研究制定适合广东古村落、古建筑保护整治的专业规范和标准,加快培养专业维修队伍,实现古村落、古建筑保护的科学化、专业化、特色化。在编制广东旅游业“十三五”发展规划信息化专项规划的同时,继续实施广东古村落抢救计划——广东省古村落保护专项工作,跟踪指导协调具体民间协会的继续认定工作。政府文化管理部门应落实并建立古村落古民居记录档案,科学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树立保护标志,成立保护管理机构,明确保护职责。通过全面加强普查和认定工作,挖掘内涵,丰富内容,以命名促保护,提升古村落的名誉度和知名度。各级旅游管理部门应制定相关培训教育目标责任制,积极开展美丽乡村建设中古村落及其文化保护的宣传教育,制定以及授予古村落相关荣誉和奖励的政策措施,鼓励村民参与保护,形成保护古村落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使古村落科学开发利用,及其文化的传承与可持续发展真正融入美丽乡村建设中。

(二)加强开发与保护的制度性建设,提高旅游开发的有效性

充分体现“先行先试”的精神,加紧制定出台《广东省古村落保护条例》、《广东省村庄建设管理条例》,并注重法规之间的内容衔接与协调,以提高相关立法对涉古村落保护与开发的条款的有效性。通过地方立法将古村落的保护开发纳入到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美丽乡村建设总体规划,以及财政预算、体制改革和各级领导责任制中。鼓励地方因地制宜制定古村落保护的整治规划,如纯农区和城乡接合部的古村落的整治,空心和非空心的古村落的整治,“一户一宅”管理制度的调整等的问题,都应在统筹规划乡村土地利用的基础上区别对待,使古村落得以保护,各项生活基础设施得到改造,田水路林村得到协调布局,最终促使古村落土地利用稳定性得到提升,人居环境与自然环境相得益彰。参照文物保护经验,建立省级、县(市)级标准和保护模式,规范各类涉古村保护发展的政府扶持资金,建立专项古村落保护开发基金。完善旅游商业开发行政审批制度,建立有關传统村落作为商业旅游开发项目的综合评估标准体系,通过提高门槛,严格禁止因旅游开发需要而破坏传统村落原有的生态、景观、环境、规划与建筑。引导消费型旅游向保护型旅游方向发展。进一步完善古居民宅基地管理制度和修缮制度,保障古村落居民土地权益,提高古村落维修保护的针对性。

(三)创新旅游开发融资机制,调动全社会对古村落保护的积极性

积极探索建立适合于广东古村落及其文化保护与发展的资金投入机制,建立政府为主、社会参与的多元投入机制,推动幸福导向型产业建设和旅游发展,为古村落保护与旅游文化产业的合作共赢提供有力支持。根据《关于金融支持旅游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大对具有开发价值的古村落旅游开发支持力度,在条件成熟的古村落探索通过出让经营权、项目特许经营权、转让股份、合资合作等方式融资,让有一定实力的民营企业通过旅游项目或买下古民居,以实现更长久的保护和稳定的收益。按照“古村一生态一文化”模式,协调各专项资金的使用,形成对古村落旅游文化开发的合力。设立古村落保护开发专项资金,资助古村落保护开发规划设计和修缮。通过古村落旅游扶贫资金公开招标竞投的方式,鼓励各地政府、民间进一步积极深入地发掘古村落文化内涵,引入现代旅游的体验性、参与性元素,提高古村落旅游的吸引力。引入市场机制,吸引民资介入,探索“古建筑古村落人股”模式。引导村民以其所有的古建筑租赁或入股,同时吸收社会资金入股,参与古村落的保护、经营和收益,实行按股份红的经营机制,使古村的保护和旅游开发得到古村落居民的支持。积极发展以广东古村落为依托的乡村生态休闲旅游,鼓励村民以及其他旅游经营者在保护生态环境、耕地的前提下,利用民居、田园、民俗风情等自然生态、人文景观资源,开展乡村旅游经营活动。以保护乡村的自然生态环境与民俗风情文化为前提,维护古村落原真性和地方特色,将具有岭南文化特色的绘画、泥塑、木雕等工艺产业化,开拓古村落旅游的财富路径。

(四)深度挖掘整合文化资源,打造突出岭南古村落风貌的旅游精品

深入挖掘岭南特色的古村落建筑文化渊源,将古村落旅游开发与美丽乡村建设,城市休闲功能建设相结合,大力发展以古村落为依托的乡村生态休闲旅游产业,打造“岭南古村,美丽广东”的整体形象,使得古村落成为城市休闲板块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拉动当地经济发展,带动村民增收,分享发展红利的重要载体。围绕“古村、生态、文化、休闲、快乐、活力”等旅游主题,重点扶持,重点突破,打造一批古村落旅游创意精品,形成示范效应。将开发旅游积极性高的古村落作为特色古村落旅游创建示范点,围绕“渔、耕、读、泉、花、果、蜜、叶、文”等不同主题,发展为以古村落闲居、农业田园观光、乡村文化与民俗风情体验、乡村休闲和农产品美食、乡村度假为主体的功能设施完善的面向所在城市的古村落旅游休闲集聚区,面向“珠三角”地区的高品质古村落旅游目的地。把古村落保护、旅游开发与发展纳入“民生工程”,结合古村落的特点,发展有古村落特色的产业,如花卉、编织、园艺、盆景、木雕、泥塑、农产品和水产品等,增加民俗及文化氛围,提高古村落发展活力,使古村落文化旅游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责任编辑: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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