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司法改革视野下民事再审检察监督的变革进路

2014-10-21盛振全刘悦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5期
关键词:检察监督民事诉讼

盛振全 刘悦

摘 要 在民事诉讼视野下,抗诉引发再审是我国民事检察监督长期以来的基本途径,新民诉法的修改使得再审检察监督方面变动很大,有必要将其单独加以梳理、分析,并结合司法改革大背景加以研究。再审检察监督的改革凸显了公权力制衡、全面监督与有限监督相结合、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协同共促和当事人诉权优先理念。应当促进制度改革背景下的配套理念跟进,科学设置多元化再审主体权限,同时注意加强对检察机关的“反监督”,以期更好地提高民事检察监督的效率与效果。

关键词 民事诉讼 再审 检察监督 效率与效果

基金项目:2014年度国家检察官学院科研基金资助项目《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研究:以民事诉讼监督规则适用为视角》,项目编号:GJY2014C30。

作者简介:盛振全,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刘悦,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169-02

一、民事再审检察监督的范畴

(一)再审检察监督的界定

民事检察监督是检察院依据法定的民事检察监督权,通过依法对民事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其中民事检察监督权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享有的,对民事审判活动和当事人的重大民事行为以及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民事违法行为进行法律监督的权力。”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面向民事诉讼全过程,因此在内容上比较宽泛,涉及对民事立案、审判、裁决以及执行活动的监督等。

(二)再审检察监督的主要特征

民事再审检察监督属于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一部分,在特征上也比较相似,大致表现为:

第一,是人民检察院的法定职权。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民诉法贯彻宪法精神,规定了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实施法律监督的权限。因此,宪法和法律赋予了人民检察院独立的法律监督权,再审检察监督是人民检察院专属法定职权之一。

第二,以再审检察建议和抗诉为主要方式。民诉法修改之前,抗诉是再审检察监督的唯一方式。学界在批判的基礎上提出过很多改革、完善的设想,代表性的观点如增加检察意见、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民事抗诉程序中的和解等来构建和完善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方式。 第三,属于程序性监督。检察监督权与审判权是平行的,是各自的外部制约公权力,存在本身是在法定程序上的威慑,有利于权力的正当行使。再审检察监督本质上属于程序性的监督方式,在权力内容上又具体表现为介入权和矫正权。监督主体的介入,可以使司法过程变得透明;矫正权的实质是为了实现对法益实施外部性矫正和修复的监督目的而拥有的抗衡性权力。不管是介入还是矫正,都是在程序上、过程上的延续,不是实体、终局上的权力体现。

二、新民诉法在民事再审检察监督制度上的突破性进展

新民诉法的修改在民事检察制度改革上的突破尤其引人注目,理论界很多学者也对此作了比较系统总结和思考。再审检察监督方面的修改突出表现如下:

(一)扩大监督范围

2007年民诉法规定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由于范围过窄,导致检察院束手束脚,监督乏力。修改后则明确规定监督职权范围扩大到整个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再审检察监督范围也相应扩大。另外,再审检察监督的对象也有所增加,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可依法提出检察建议或提请上级检察院提起抗诉,或者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也可提请再审。

(二)增加监督方式

此次修改在抗诉之外增加了实践中早已实行的检察建议。检察建议又具体分为两种:一是旨在改进法院审判工作以及不适用再审程序提出的一般性检察建议;二是可以引发再审的再审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相比抗诉来说优点较为突出:首先,它形式灵活,有利于就地解决纠纷,简化程序,将矛盾消化在基层;其次,同级建议同级处理,可大大缩短办案期限,充分发挥基层作用;最后,相对抗诉硬性启动再审程序,再审检察建议的最终处理由法院自行决定,有利于消减检法之间的对抗,增进检法两家的协作,提高办案效率。

(三)加强监督手段

新民诉法对检察监督专门给予了保障性规定,第210 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调查核实权作为法定职权纳入再审检察监督范畴,一方面有利于检察机关人员提高监督意识,做到“敢于监督”;另一方面也提醒检察机关要保持审慎态度,避免再审监督职权的滥用,正确合理地介入民事案件,做到“善于监督”。

三、围绕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在当前司法改革视野下的几点思考

(一)制度改革背景下的配套理念跟进

相比制度变革来讲,理念的更新是相对滞后的。“理念是行动的先导。激活现有的法条,真正使修改后的民事检察制度运作起来,需要理念的引导,没有理念的引导,再完美的法律制度也会因为失去根基而变形或失效。” 因此,及时对检察监督相关理念进行梳理和更新,使得作为指引性的配套理念体系化、科学化,并为检察机关及办案人员所熟知、认可并贯彻执行,是当前更为重要的任务。

最高检检察长曹建明指出:检察机关要自觉更新和转变执法理念,遵循司法规律和民事诉讼原理,牢固树立正确的监督理念。具体做到:既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又要依法监督、规范监督;保障当事人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尊重当事人依法处分权;抗诉与息诉并重,监督与支持并举;提高诉讼效率,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

(二)对启动民事再审主体的认识

对再审程序的发动主体设置及相互之间的关系,理论与实务界主要有四种观点:第一种主张法院处于主导地位,检察院处于附属地位;第二种主张再审主体三元化,且以当事人申请再审为主,法院、检察院提起再审为辅;第三种主张完全废除法院、检察院发动再审程序的权力;第四种主张取消法院依职权发动再审,完善检察机关抗诉监督制度,建立再审之诉。 在上述观点中,第一种观点基本停留在法院系统范围内,而且从目前来看该观点基本已经被废弃。后面三种观点中,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在理论界广受质疑和批判,主要理由包括:首先,法院依职权再审不符合审判权的被动性特点。其次,法院自行再审会自损权威。最后,人民法院发动再审会导致再审程序中的诸多无序现象。

在立法上设想通过再审主体多元化来解决当事人“申诉难”的问题本身是没有问题的,但再审主体的权限设置应该结合实践需要在宏观层面上加以完善。结合此次民诉法修改,本文认为我国再审发动主体设置比较可取的是:完善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模式,限制检察院发动再审程序范围,确保当事人自行提起再审的途径畅通。

(三)注意加强对检察机关的“反监督”

民诉法修改后检察监督更加有力,但是,我们也应该对检察监督本身加以反思。应当看到,在我国审判监督模式下,实践中一个突出的现象是法院审判权基本是受到公民和检察机关的单向监督,“谁来监督监督者,监督过多反而会使监督者的素质每况愈下” 的问题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强调检察权的独立性并不否定检察权的受制性,检察权的规范运行也离不开权力制约机制的构建。” 为防止检察机关滥用监督职权妨碍法院的独立审判,保证当事人依法行使处分权,也为了督促检察机关依法、及时、高效地对民事案件进行监督、对当事人受损的民事权益提供救济,有必要加强对检察机关的“反监督”。

第一,贯彻执行公权力机关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制约的理念。法院对检察监督要采取理性的态度来对待,不是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都一律再审,不是提起抗诉的案件都尽量再审改判。在此,检法之间的沟通协调十分重要,在检察机关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后,法院认真审查,对正确的裁决或属于法官裁量范围内的裁决事项,要对检察机关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对于不当或违法的监督也应当及时向检察机关提出纠正建议或意见。

第二,检察机关也应当做好内部监督工作。2013最高检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对此有相关规定,要求:(1)检察人员应依法秉公办案,自觉接受监督,不得接受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对收受贿赂、徇私枉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2)案件管理部门对本院办案部门或人员在监督中存在的不当情形,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3)案件管理部门对以本院名义制发的民事诉讼法律文书实施监督管理。(4)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监督错误或不当的,应指令下级检察院撤回,下级检察院应当执行。(5)人民法院对检察院的监督行为提出建议的,检察院应在一个月内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回复人民法院。法院对回复有异议,可通过上级院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上级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建议正确的,应当要求下级院及时纠正。 第三,重视公民监督的作用。“公民参与司法是近年来域外司法改革的一项成功经验,也是司法获得民众信任的重要方式。公民参与也应当成为我们构建科学有效的检察外部制约机制的重要一环。” 目前我国检察机关已经推行了人民监督员制度,人民监督员的介入可以对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活动实行全方位的动态监督,有利于提高司法公开和透明度,促进司法公正,也借此使得民众知晓案件办理流程,扩大司法宣传,提高司法公信力。然而,由于该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在权力配置及体系化衔接上还有很多缺陷和不足,有必要进一步的探索加以完善。

注释:

王学成.民事检察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52页.

杨立新.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与司法公正.法学研究.2000(4).第59页.

徐汉明.转型社会的法律监督理念、制度与方法(三).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年版.第330页.

江必新,孙祥壮,王朝辉.新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讲座.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152页.

邹建华.论民事检察制度新发展下的理念支撑.法制与社会.2013年6月(中).第66页.

曹建明.深入学习贯彻修改后的民事訴讼法切实履行好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责.检察日报.2012年9月21日.第1版.

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年版.第396、397页.第398、399页。

贺卫方.运送正义的方式.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166页.

陈卫东.司法改革背景下的检察改革.检察日报.2013 年7 月23 日.第 003 版.

201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10、107、108、114、115条.

陈卫东.检察日报.2013 年7 月23 日.第 003 版.

参考文献:

[1]沈红斌.对完善民事检察建议制度的几点思考.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0(12).

[2]马钦承.加强民事行政再审检察建议的对策思考.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0(5).

[3]常丽.民事检察建议——从试点到制度构建.中国政法大学.2010.

[4]佟志强主编.民事行政检察实务与探索.上海:学林出版社.2005.

猜你喜欢

检察监督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中的悬赏取证
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拒绝作证权
基层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困境与出路
浅谈我国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浅谈调查核实权在虚假诉讼检察监督中的运用
检察机关对行政强制权进行监督的路径与程序设计
导流罩式水平轴水轮机实验设计
法律移植视阈下英、德民事诉讼制度在山东租借地的“本土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