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视野下民事再审检察监督的变革进路
2014-10-21盛振全刘悦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5期
盛振全 刘悦
摘 要 在民事诉讼视野下,抗诉引发再审是我国民事检察监督长期以来的基本途径,新民诉法的修改使得再审检察监督方面变动很大,有必要将其单独加以梳理、分析,并结合司法改革大背景加以研究。再审检察监督的改革凸显了公权力制衡、全面监督与有限监督相结合、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协同共促和当事人诉权优先理念。应当促进制度改革背景下的配套理念跟进,科学设置多元化再审主体权限,同时注意加强对检察机关的“反监督”,以期更好地提高民事检察监督的效率与效果。
关键词 民事诉讼 再审 检察监督 效率与效果
基金项目:2014年度国家检察官学院科研基金资助项目《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研究:以民事诉讼监督规则适用为视角》,项目编号:GJY2014C30。
作者简介:盛振全,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刘悦,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169-02
一、民事再审检察监督的范畴
(一)再审检察监督的界定
民事检察监督是检察院依据法定的民事检察监督权,通过依法对民事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其中民事检察监督权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享有的,对民事审判活动和当事人的重大民事行为以及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民事违法行为进行法律监督的权力。”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面向民事诉讼全过程,因此在内容上比较宽泛,涉及对民事立案、审判、裁决以及执行活动的监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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