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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形式主义的利弊

2014-10-21吴双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5期

摘 要 物权形式主义是一种典型的物权变动立法例,在世界上的许多国家都有深远的影响和广泛的实践。该体制有其内在价值,但亦存在一定缺陷。但立法者可以通过确立“恶意失权”的规则来弥补物权形式主义的主要缺陷。目前中国没有采用物权形式主义,但物权形式主义对于中国法治具有指导意义。在中国现有国情下,应用物权形式主义对我国民法而言是更有利的。

关键词 物权变动 物权形式主义 物权行为 恶意失权

作者简介:吴双,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011-02

一、物权形式主义的内涵

物权形式主义是以物权行为理论为基础而设立的一种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之规范模式,以德国法为其典范,中国台湾地区“民法”也采纳了这种模式。物权行为是指以物权的设立、移转、变更或消灭为目的的法律行为,根据其是由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还是多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为标准,可以划分为单方物权行为和多方物权行为,正如胡长清先生所指出,“有单独行为者,如所有权、地上权之抛弃是。有为契约者,如抵押权、质权之设定是。其契约则称为物权契约。”

作为物权形式主义的基础要素,物权行为具备三个特性:独立性(分离性)、无因性(抽象性)、形式性。

(一)物权行为首先表现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分,物权行为独立于债权行为

交易行为可以看做是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有机结合,其中债权行为是一种负担行为、原因行为,而物权行为则是一种处分行为、结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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