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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悬赏取证

2016-12-01陶建国刘树槟

克拉玛依学刊 2016年5期

陶建国+刘树槟

摘 要: “谁主张,谁举证”已成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般举证规则,因此,当事人要自己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但当证据不足时,有些人就会尝试悬赏取证。悬赏取证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它可以弥补实践中的一些漏洞。悬赏取证具有诸多的基本特征,这使它不同于陷阱取证和贿买证人。同时,我们也应深刻认识到悬赏取证所存在的一些缺陷,在承认悬赏取证的合法性的基础上从法律层面来对它进行规制。

关键词: 民事诉讼;悬赏取证;证据;证人证言

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3677/j.cnki.cn65-1285/c.2016.05.11

欢迎按以下方式引用:陶建国,刘树槟.民事诉讼中的悬赏取证[J].克拉玛依学刊,2016(5)69-72.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要自己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是这一规则的最贴切的描述,也反映出证据是民事诉讼的关键。为了能够赢得诉讼,当事人会用各种手段寻找证据。但是在实践中,许多当事人因为未能找到足够的证据而败诉,这大大增加了举证方的诉讼风险。在一些诸如交通事故等侵权类案件中,获取证人证言或其他证据可能较为困难,有的被侵权人或其亲属则利用悬赏取证方式搜集证据。目前,我国在理论和司法实务上对悬赏取证获得的证据之证据资格、证明力、质证和认证的方法等存在一定的争议,在这一背景下,考察我国悬赏取证的运用样态、了解悬赏取证可能产生的问题、分析司法机关如何对待悬赏取证则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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