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人身损害赔偿之债在破产清偿中的顺位
2014-10-21任沉沉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5期
摘 要 本文对破产清偿顺位的概念、人身损伤清偿难的原因、人身损优先保护的相关理论、优先受偿的范围等相关内容加以阐述,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以期对人身损害赔偿在破产清偿中的顺位思考提供借鉴。
关键词 人身损害赔偿 破产 优先受偿
作者简介:任沉沉,上海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003-02
一、引言
当前的社会由于白日化的市场竞争,部分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同时,却忽略产品质量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是否有害,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尤其是三鹿奶粉破产案引起全国关注,对于受害者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也日嚣尘上。我国破产法对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也有规定,但是解决实际问题时显得不足,影响到社会稳定与和谐,所以需要对破产清偿顺位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二、破产清偿顺位概述
破产清偿顺位,主要是针对破产的企业而言,对该企业需要清偿各不相同的债权并遵循法定顺序执行。当完全清偿了顺位在前的债权之后,才能清偿顺位靠后的债权,依次进行,直至破产企业将所有债权清偿完毕为止。值得一提的是,若是企业亏损严重难以清偿所有债权,就会对后顺位的债权清偿工作造成困扰。
制定破产清偿顺位制度本质上就是秉承公平的原则,对各个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加以平衡,使各自债权问题得到妥善解决。我国破产法中明文规定:债务人处于到期的债务无力偿还,亏损严重、资产匮乏的窘迫的状态下,企业可以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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