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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014-10-21蔺际武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5期

摘 要 目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已被联合国和国际社会广泛接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采用已是大势所趋,中国在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从立法层面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本文结合中国新《刑事诉讼法》,简单论述我国目前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关键词 新《刑事诉讼法》 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

作者简介:蔺际武,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一处。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129-02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内容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刑事证据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采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用作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利的证据。非法证据主要包括两种: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20世纪初起源于美国,现已被联合国和国际社会所广泛接受,联合国在其《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第15条规定了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规则,即“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任何诉讼程序中,不得援引任何业经确定系以酷刑取得的口供为证据,但这类口供可用作被控施用酷刑者刑讯逼供的证据。”其“酷刑”是指: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或为了恐吓或威胁他或第三者,或为了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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