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探究
2016-11-28贺绍桐薛伦生张明学
中国市场 2016年41期
贺绍桐+薛伦生+张明学
[摘要]2016年6月15日,哈尔滨“1·2”特大火灾案在哈尔滨市道外区法院二次开庭审理,庭审中涉及多份有争议的证据被认定为非法证据。主审法官宣布:“排除非法证据,被告人的供述以开庭供述为准。”该案之所以受到社会高度关注的原因,除了造成5名消防战士牺牲、538户居民受灾的重大后果外,还因涉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文章从中美的历史发展区别寻找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共同之处,借助哈尔滨“1·2”特大火灾案分析了非刑讯逼供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及在“毒树之果”情形下的司法适用。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毒树之果”;自由裁量
[DOI]10.13939/j.cnki.zgsc.2016.41.202
刑事证据的证明力与证据能力互相区别联系,前者是指证据与指向事实的关联性,后者是指证据本身的资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特指后者,也就是因证据本身的非法性而丧失了定罪资格。本文将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历史、模糊性以及“毒树之果”的司法适用进行探讨。
1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渊源及发展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源于美国,191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了威克思诉美国案,根据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刑事司法的方法落实了美国宪法中关于保障人权的规定。1966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了米兰达诉亚利桑那案,创建了米兰达规则。随后,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从最初排除非法搜查获得的证据扩大到言词证据以及一切非法获得的证据。从此,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基本定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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