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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司法实务研究

2014-10-21郭国强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5期

摘 要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日益增多,尤其是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与日俱增,然而我国司法实务中对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案件如何认定以及裁量存有不少争议,本文将从实务的角度中对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中出现的很多有争议的问题进行阐释。

关键词 持卡人 恶意透支 非法占有 催收

作者简介:郭国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研究方向:刑法、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125-02

一、引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深化,信用卡诈骗作为金融犯罪的一种类型在我国日益呈现一种高发态势,随着信用卡透支消费功能的普及,其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刷卡”一族行列,同时不良的消费习惯助长了恶意透支的发生,而银行在发卡审核、风险预警等方面的漏洞和不足也为透支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导致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犯罪数量有增无减,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使得我国司法实务对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的认定及裁量仍有待进一步厘清。

二、对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中“持卡人”的界定

从信用卡业务看,“持卡人”应是通过向发卡银行申请,银行审核通过后,准予其使用信用卡的人。从形式上看,只要通过银行正常的申领程序而从发卡行获得信用卡的人均为信用卡业务意义上的持卡人。刑法规定的恶意透支行为理应属于合法持卡人利用有效真卡进行透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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