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谈租车诈骗
2014-10-21李维维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5期
摘 要 租车诈骗是随着社会生活中租车服务盛行而产生的一种合同诈骗形式。近年来租车诈骗也呈现出多发的趋势,且案情行行色色,不尽相同。给案件审查中被害人的确定、犯罪数额的认定,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的判断带来一定的困难。本文主要是通过一则案例,综合分析了该案的定性及被害人的界定、涉案数额的具体认定及民法意义上的合同欺诈行为与刑法意义合同诈骗罪的关系。
关键词 合同诈骗 逃匿 综合分析 数额认定
作者简介:李维维,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079-02
基本案情:2013年2月24日,犯罪嫌疑人王甲在天津市某县天阳汽车租赁公司与肖乙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期三天,在缴纳5000元押金后,将肖乙牌照号为津D92296号比亚迪轿车开走。2013年2月26日,犯罪嫌疑人王甲向徐丙谎称该车为自己购得,将该车以12000元的价格押给徐丙,口头约定五日后还钱取车。王甲将所得钱款用于还账和生活所用后逃匿。经鉴定,涉案轿车价值人民币75000元。2013年5月5日,犯罪嫌疑人王甲被民警抓获。
分歧意见:关于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应以何种罪名定罪处罚。第一种观点认为,王甲的行为构成侵占罪,理由是因为王甲基于租赁合同代为保管该汽车,而后将车抵押于他人的行为,符合代为保管,拒不归还的侵占罪的特征。第二种观点认为,王甲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本人同意第二种观点,犯罪嫌疑人王甲的行为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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