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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非法集资类案件频发引发的思考

2014-10-21周君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5期
关键词:非法集资舆论引导

摘 要 近年来非法集资类案件频发,且逐步向中小城镇扩展。这类案件的高发,不仅案件涉案数额大、参与人员多、社会影响广,更重要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经济秩序。本文通过剖析非法集资类案高发的特点,总结出该类案件频发的原因,提出加强行政监管、形成打击合力、强化政府服务职能、加强舆论引导等方面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 非法集资 行政监管 舆论引导

作者简介:周君,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077-02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金融改革创新进程的不断深入,民间融资活动日趋活跃,非法集资类犯罪也进入了高发期。2010年以来该院共受理非法集资类案件13件18人,其中2010-2013年受理案件数均维持在2-3件,今年截至三季度已受理3件6人。数据显示,近三年的非法集资案件数量占同期经济犯罪总量的3%以下,但涉案金额却占到经济犯罪涉案金额总量的10%以上,而且容易引发出资人聚众上访、犯罪甚至自杀自残等“次生灾害”,严重危害社会稳定以及市场经济秩序,应引起高度重视。

一、非法集资类案件的主要特征

就2010年以来处理的案件看,非法集资类犯罪存在较为明显的发展倾向。涉嫌罪名方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占绝大部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非法经营罪也占有较大比例;涉案金额方面,涉嫌金额千万元以上的有8件,占62%。另外,该类案件主要呈现出如下特征:

(一)犯罪主体和成因日趋多元化、复杂化

目前,该区发生的非法集资的犯罪主体既有自然人又有单位。在自然人中,随着理财观念不断普及以及金融业务的发展迅猛,一些银行员工出于牟利目的,打着理财的旗号,擅自向社会大众集资。如刘某某等人非法经营案中,犯罪嫌疑人均为长期从事资金募集,通过设计并虚构银行倒贷等事实,销售银行相关票据的专业人士。

(二)集资方式更具隐蔽性和欺骗性

在近年来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形势下,非法集资活动日趋规模化、组织化、智能化。有的非法集资行为人还利用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方面的薄弱环节和漏洞,以新兴产业、政府扶植项目等“产业投资项目”为名头,掩饰其犯罪本质。上述新变化契合了一部分社会公众的心理和投资倾向,使得骗局的成功率大增。如在郝某等十余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行为人利用国字号企业招牌着力宣传涉案公司具备很强的经营实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之后又以拓展业务发展需要大量资金、高额入股分红为幌子开展“融资”活动。出资人基于对公司经营发展前景及高额回报的预期,投入了大量资金。

(三)犯罪辐射范围日趋扩大

就领域而言,集资行为人涉足的领域不再局限于传统的民间借贷范畴,延伸到证券期货、保险理赔等其它金融领域,由此,犯罪所造成的破坏效应也相应增大。如郑某等人非法经营案中,犯罪嫌疑人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以随机拨打电话、散发传单等形式招揽客户,并向客户提供非法倒卖、贴现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从中赚取佣金。

(四)作案周期长

作案周期较长是近年来频发的非法集资犯罪的普遍共性,该区办理的案件中,最长作案周期有五年之久,最短也有一年半。如韩某某非法组织传销活动案,嫌疑人于2006年开始参与非法传销并积极发展下线“募集”资金,至2012年案发,已发展下线3级以上,非法募集资金共计1千余万元,整个作案周期长达六年。

(五)嫌疑人多为本地人,且筹资对象针对性强

非法集资活动嫌疑人多以本地人为主,利用其在当地的人脉关系,以及区域熟人社会的特性,方便以血缘、亲朋为纽带,利用参与者做“活广告”对外宣扬,不断扩大集资规模。该区办理的非法集资案件中,仅1名嫌疑人为外来人员,其余均为“土生土长”的本地人。利用熟人关系进行集资,较易建立集资者之间的信任关系,且大大降低了为集资而必需向社会群众广为宣传的犯罪成本。

二、非法集资案件反映出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通过以上分析,我区非法集资犯罪不仅涉案金额巨大,金额上亿的案件已不鲜见,而且参与集资的被害人众多,对实体经济和社会秩序的冲击作用不容小视。而造成非法集资犯罪多发的原因是深层次和多方面的,具体分析有如下原因:

(一)规制非法集资的法律规范未形成统一认定标准

一方面,由于立法活动缺乏体系、规划,目前对于非法集资的认定标准还不统一,影响了行政执法、刑事司法活动的有效开展和顺利对接。另一方面,现行有效的部分规范已颇显滞后,难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且大部分规范性文件对非法集资的规制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出现对非法集资行为时而放松管制,时而严惩不怠的现象,损害了司法的可预期性和政策稳定性。

(二)外部监管缺失,综合治理力度不够

對非法集资的监管涉及多个政府部门,而打击、取缔非法集资所涉及的责任单位则更多。这些部门、单位各有职责,对非法集资活动还没有形成有效监管、无缝打击的工作格局,无法有效进行监管。加之有些行政主(监)管部门“重准入、轻监管”的工作惯性,缺乏对非法集资活动的敏感度以及监测、查处此类案件的积极性,导致出现了 “没事就是民间融资,出事就是非法集资”的现象。

(三)群众缺乏投资渠道,而民营中小企业融资环境不畅

一方面,伴随着理财观念的不断普及,人们渴望能“用钱生钱”。然而现有的投资环境并没有提供充足的投资理财渠道,这就给非法集资活动提供了合理“契机”。另一方面,政策出于经济投入高回报的考虑,大多把民营中小企业融资定义为“风险投资”,因而民营中小企业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取融资的机率很小、难度很大,不得不另辟蹊径,成为集资风险的深层动力。

(四)受害群众的防范意识不强

受利益趋使,受害群众往往能轻信非法集资者的托词,甚至主动为其做亲身宣传,使非法集资的恶劣影响愈演愈烈。其中缘由一方面是非法集资手段日益隐蔽,另一方面受害群众受贪利思想影响,辨别能力差。在高额利息回报的诱惑下,以及集资初期尝到的甜头,受害群众辨别意识大打折扣,甚至不愿去相信被骗的事实,使得非法集资犯罪分子更加为所欲为、肆无忌惮。

三、惩治和预防非法集资犯罪的对策及建议

非法集资现象的出现有其复杂的深层次原因,刑事司法虽然能够矫治犯罪,但在没有外部力量支持的情况下,很难全面落实“打早打小、露头就打”的工作方针。有鉴于此,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完善非法集资综合治理体系。

(一)加强行政监管,守好预防犯罪的第一道关口

行政主(监)管部门数量大、分布广、职能多,能够接触、参与社会经济各部门的日常活动,做好行政监管、行政执法工作是有效遏制非法集资发生的第一道关口。第一,转变理念,主动出击,确立“准入”与“监管”并重理念,加强对经济、社会各领域的监测预警,及时处罚非法集资行为并将犯罪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第二,强化问责机制,倒逼工作动力,对于助推甚至包庇非法集资活动的部门、人员,坚决予以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审慎探索扩大国家赔偿、补偿范围,对于因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导致受害群众经济损失扩大的,可合理确定赔偿、补偿的比例、数额,展现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应有态度。

(二)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打击非法集资类犯罪合力

充分用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和相关工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协作,建立规范化的情况通报、个案协调、政策研讨等渠道,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应及时提请有关部门统筹解决。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检察建议、联席会议等方式,加强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预警,督促相关行政主(监)管部门、公安机关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查处非法集资行为。

(三)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合理确定打击面

严格区别主犯、中间人和一般参与者。对有能力、有条件、有意愿偿还集资款,同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的中间层级非法集资者可以根据具体情节依法从宽处理。适当考虑“被害人过错”因素对于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影响。对于个案中大多数出资人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如明知“投资”存在巨大风险而一心谋求暴利的情况,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行为人。

(四)强化政府服务职能,畅通融资投资渠道

充分发挥政府服务职能,不断降低中小企业贷款门槛,提供融资渠道,为企业发展提供政策扶持和便利条件,同时扩大投资渠道,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解决群众投资难、理财渠道不畅等问题,扎扎实实地用市场化运作的新机制引导社会建设投资、融资,并将之纳入法治轨道,引导民间投资与企业融资有效结合,实现资源互补。

(五)加強舆论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提高执法人员的媒介素养,加强政法宣传工作力度。通过主流新闻媒体揭露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和最新变种,阐明国家打击非法集资的法律和政策,明确参加非法集资的危害和后果,争取公众对于司法机关执法办案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利用博客、微信等新媒体,及时公开个案办理流程,回应社会公众质疑,受理举报线索,在信息化条件下创新发展办案新模式,将司法机关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努力昭示于阳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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