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思考
2014-10-21黎亚薇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5期
关键词:实施
摘 要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和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特定对象刑罚的执行实现社区矫正,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也于2012年1月制定并颁布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但是如何来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相关立法只是做了原则性规定,因此,探讨和研究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实施的具体措施就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
关键词 社区矫正 未成年人 实施
基金项目:湖南警察学院院级科研项目《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实施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作者简介:黎亚薇,湖南警察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052-02
为了有效的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顺应国际社会行刑社会化的潮流,我國2011年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201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也制定并颁布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然后在2012年3月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也对上述立法的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应该说,上述立法的变化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所取得的重要成就之一,也是我国在行刑社会化发展中的一次里程碑式的规定,是对联合国公约的积极回应。然而,我们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不容忽视的一个问题就是,社区矫正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毕竟是一个新生事物,其对于社区矫正中的特殊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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