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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2014-10-21钱冰青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5期

摘 要 现实生活中,他人采用伪造、盗用权利证书、身份证明或其他交易文件的手段,并以财产权利人的名义处分已登记不动产的事件时有发生。对此类案件如何认定,无论在法学理论上还是司法实务中,均缺乏清晰合理的判定基准,以致学术探讨或司法裁判多有分歧。本论文以一起真实案例为样本,根据善意取得、无权处分、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相关制度,分析关注此案的众多专家学者的各种观点,提出个人见解:即本案不适用善意取得,也不适用表见代理,应在不影响交易安全的前提下,保护所有权人的所有权。

关键词 不动产交易 无权处分善意取得

作者简介:钱冰青,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检察院书记员,大学本科,研究方向:民法。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013-02

一、一起真实案例的法律适用探析

2007年发生过这么一起案例。某市居民张焕的一套商品房,被租赁该房屋的骗子刘金龙卖给了李大庆,并通过盗用房产证、利用假身份证等手段,到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事情败露后,骗子逃之夭夭。张焕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房屋管理部门作出的房屋转移登记,或者由登记部门按照市价赔偿全部房款。

当时,关注此案的法律界人士大致有三种不同的意见。包括王利明、杨立新、熊丙万在内的法学大家,大多数人认为应当认定李大庆为善意取得。理由是张焕的损失是因为刘金龙的诈骗行为和房屋登记管理部门疏于审查的过错行为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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