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破产法研究
2014-02-13徐国栋
现代法学 2014年1期
摘要:《十二表法》中的破产法以债务人的人身作为责任手段,导致债奴甚至杀害债务人的残酷现象。《关于债奴的佩特流斯和帕皮流斯法》废除了债奴制度。尔后产生了财产拍卖制度解决债务人破产问题,但该制度不以解决破产问题为限。它和以后的财产零卖制度都是强制破产制度。恺撒颁布的《关于财产让与的优流斯法》开创了自愿破产制度。它放弃了破产惩罚论,把破产看做一种解决危机的手段,并把破产法独立化。该法深刻影响后世的破产法。此外,罗马法还有特殊破产制度,它们是遗产破产、银行破产、特有产破产、返还嫁资的丈夫破产、受敬畏者破产等,其共同特点是具有特别要素。
关键词:破产;人身责任;财产责任;强制破产;自愿破产;普通破产;特殊破产
中图分类号:DF411.92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4.01.02
一、罗马破产法的先驱古代的阶级关系往往体现为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在共和罗马的头200年,贵族与平民的激烈阶级斗争就是如此。 其详,参见:徐国栋.论罗马平民争取权利的非暴力不合作斗争——对平民的5次撤离的法律解读[J].清华法学,2013,(3).这种关系的悲剧性结果体现在破产程序上,基于此,古代立法往往都有自己的破产制度。
在美索不达米亚,苏美尔的城邦国家埃什南纳(Eshnunna) 现今伊拉克的Tell Asmar。公元前1900年许的法律第6条和第22-25条对破产的债务人既规定了金钱处罚,也规定了死刑[1]。
后来的《汉穆拉比法典》第117条规定:“订立借贷契约后,以妻、子、女交与债主以代银或从事工作者,其工作期限以3年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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