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浅析及程序完善
2014-10-21王昊飞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4期
摘 要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起源于19世纪末的美国,作为一项基本刑事诉讼准则,它充分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对司法公正的保障。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终在201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以立法形式确立,并创造性地将非法证据排除扩展到检察审查环节,赋予检察机关排除职权。但由于规定较为原则化,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仍然存在概念界定不清、程序设置不详等问题,因此有必要通过解析现有法律条文,立足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构建科学合理并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机制。
关键词 非法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 检察机关 法律监督
作者简介:王昊飞,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干部。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114-02
一、检察机关在非法证据排除中的职能定位及重要作用
(一)检察机关是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主体
在我国,检察机关除了依法对某几类案件直接立案侦查,对自诉以外的案件提起公诉,还肩负对包括侦查行为在内的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职能,基于这种特殊地位,理应在排除非法证据上发挥重要作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55条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对证据收集合法性應当履行审查职责。检察机关拥有非法证据排除主体资格已获得充分的法律支撑,在证明犯罪中排除非法证据乃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应有之义。
(二)法律监督职能在非法证据排除中的具体体现……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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